这个题目是瞬间决定的。因为,前几天读了现代人类学的奠基之作《金枝》。书中有一部分关于“语言禁忌”的描写,其中写到“名字在很多时候被视为人的一部分,与人存在着物质的联系”,因此,巫术能够通过名字来加害于人,至于加害的方式不外乎是弄个小人做道具。所以,古埃及人给自己准备了两个名字,一个是大名,一个是小名。小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大名则严格保密,因为那个“小人”道具只有写上大名才会发生威力。
在久远的古代或者久远的地方,名字与人存在的“物质联系”也只限于那个小人。今天,名字与人的物质联系已经达到了“思想有多远,联系就有多远”的境界。住宿实名制、办卡实名制、开账户实名制,等等,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想象。但仅仅实名是不够的,还得用身份证来证明你的名字是真实的准确的。就连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也得用法律赋予名字的权利——姓名权来讨回个公道。最常见的例子是某某人的身份证被他人借走了或者是统一办某种证件、福利等被收走了,之后身份证回来了,可有些人从此就和“不幸”沾了边。他们的身份证被人冒用在银行办了信用卡、签了借款合同,直到信用卡的还款通知单和银行的通知单邮寄至家中才如梦初醒:自己背上了债务。从此,一个阴影总挥之不去。如果开卡的人只是偶尔欠款,那么日子还好过些;如果还款成了偶尔欠款成了常态,除非当个冤大头替开卡人还款,否则挥之不去的不再是阴影而是征信系统里难以抹去的不良信用记录。
事后救济是人们常用的手段,但在付费与免费的救济方式中人们总会选择免费,直到省下了金钱花了时间欠下了人情事情解决还遥遥无期时,才会想起了法律救济。在众多的法律救济中比较有效的作法是通过维护姓名权来摆脱无妄之灾。因为,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以,只要不是本人签订了办卡、借款合同,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合同上的签名是否是本人的笔迹。从而可以证明,银行处存有的写有本人姓名的合同中所涉及的贷款或者信用卡不是本人所为。进而可以请求法院判处银行消除本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
在我国以保护姓名权为途径来维护其他权利和法益不仅限于上面所举的案例,最早可以追诉到1999年。事情发生在山东省,陈某某冒名顶替齐某某上学,按理说陈某某等人侵犯的是齐某某的受教育权,但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保护。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了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的内容是: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批复开了个先河,每年都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今年又有一起“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件,大小媒体争相做了报到。
沧海桑田、世事难料,昔人以名字为攻击异己的手段,甚至能影响到一个王朝的兴衰;今人又以法律赋予姓名的权利来维护其他权益,真应了本文开头引用的那句话“名字在很多时候被视为人的一部分”。所以,这句“我爹妈起早摊黑给我起的名字”(注:开心麻花创作的小品人物郝建的话)还是挺耐人寻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