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农民工,由建筑施工企业对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据统计,建筑业的从业人员中,有80%是农民工。而作为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如何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待遇问题,对农民工来说至关重要。
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的违法用工情形屡见不鲜,再加上自身文化水平不高,维权意识薄弱,一旦发生工伤,农民工维权是难上加难。所以除了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为农民工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监督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控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从源头上为农民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