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是在亲友及社会的见证之下建立的不可分割的契约关系。而且一定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一心一意神圣的关系。没有走进婚姻住在一起的异性伴侣在一起生活,这叫同居。在西方圣经中婚姻关系是会被上帝赐福,而同居是不被允许和认可的。
上次我们说了关于同居财产的概念,法律是不保护同居的行为,但是会保护双方同居的共同财产安全。下面就详细说一说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纠纷问题。
如果两个人都是单身,不管是因为试婚还是因为 生理原因同居,分手后的财产该怎么分配?如果一方是已婚,一方未婚,那其中的财产关系又该如何确定?
未婚同居的财产纠纷
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
像现在很多恋爱多年没有结婚就同居在一起的年轻人,分手后出现的财产纠纷,处理这类纠纷,也比较简单,可按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部分则由双方平分。在日常生活中,最好做好财产支出与收入的记录。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
生活中经常性的财产纠纷,这其中的财产归属还需要各方取证。
赵先生和董女士在2010年相识,很快两人确立了关系并同居在了一起。2009年5月,赵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该房屋买卖契约、购房收据、银行还贷明细等均为赵先生一人,房屋装修及家具也是由赵先生出资购买。2015年3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2014年1月,赵先生书写协议书一份,内容是:“今赵先生在神志清楚大脑思维正常的情况下,愿把某小区房屋一套产权分给刘女士50%产权,特此证明,署名董女士、赵先生”。
庭审中,赵先生提交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人声明将2014年1月写下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署名赵先生”。董女士认为该撤销行为无效,故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及房屋内设施归其与赵先生共同所有,各分得一半财产。
我国法律关于财产双方赠与的财产纠纷有两种形式。
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条件改变或者家人出现重大困难时,比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个是按照赠与合同规定处理;另一种一般是按有利于赠与方处理。
赠与方赵先生赠与董女士后,因为后悔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中,董女士主张房屋及房屋设施归其与赵先生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当为赠与协议,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之前,赵先生已经撤销了该赠与,故该撤销行为有效,法院因此驳回了董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单婚型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
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提及的,就是夫妻一方出轨与第三者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在之前有过财产归属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分割。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
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可根据相关的赠与约定处理。
已婚方赠与未婚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这种情况,这些财产该归谁呢?
小丽是一个22岁的女模特,3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房地产公司的李老板。李老板40多岁,已婚,是个土豪。两人接触了几次,互生好感,随后发展成了男女关系,最后同居在一起。李老板很大方,给小丽买了房子和车子,每个月也会给她一些零花钱,小丽就不用辛苦当模特,安心地待在家里。
没有不透风的墙,时间久了,被李老板的原配发现了两人的关系,将小丽从房子里赶了出来。小丽这时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了。
李老板给小丽购买财物的这种行为系为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的协议书,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这种案件在法律实践中更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所以李老板的原配咨询了律师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把李老板给小丽买的房子先查封,然后通过诉讼,将财产收回。
同居不是两个荷尔蒙分泌旺盛而做出的冲动决策,而是,双方都要在保障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做出理性选择。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也不是你一言我一语说得清,过程中会出现不同意见而发生口角、矛盾,甚至诉讼公堂。在处理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法院也会平衡情和法的双重因素,使法律判决理由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