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公司的典型商业模式,通常是先期提供免费产品吸引大量用户,继而寻求路径将用户流量变现,实现盈利。流量变现的方式无外乎广告变现及增值变现,也就是广告主付费是还是用户付费,其中广告变现是最主流的变现方式。而且,在“唯快不破”的互联网思维影响下,甚至流量变现效率的高低,也成了决定企业生存质量的关键。
用户付费模式下,一般都是互联网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文本,风险系数还算较小。广告主付费模式下,则要互联网公司对外寻求各种合作方,双方共同签订合同,但可能觉得技术上仅需在自身APP中外接入某段代码或某个插件即可完成,又追求双方合作的效率,往往合同文本非常简单,也不太注重合同的审查。双方合作愉快还好,一旦发生纠纷,回头找出合同起诉到法院,却发现简单的就连双方之间到底有没有实际合作都无法举证证明。
如此,即使互联网公司一时提高了流量变现的效率,后期涉诉维权却要耗费更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得不偿失。因此,只有在一开始合作时,就将双方的各种事项明确约定,合作愉快皆大欢喜,发生纠纷也能快速解决。以下主要从几个常见的合同问题入手,为互联网公司揭示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1、双方合作内容是否明确
常见问题:对于双方的合作内容仅作笼统表述,而对于双方合作的具体平台、数目等缺乏详细描述。
存在风险:很多互联网公司名下其实开发运营着多款APP,但双方展开合作的可能仅是其中的1-2款,如后续APP因合作产生问题,可能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出问题的这款APP是双方约定的合作平台。
防范措施:建议在合同中将合作的APP具体名称、广告合作方相关平台名称等一一列明。
2、由广告合作方提供的代码或插件等是否约定交付路径
常见问题:仅表明双方合作是由互联网公司在自营APP中外接入广告合作方的SDK/API,至于如何交付、交付具体路径一概不明。
存在风险:鉴于互联网领域的侵权事件高发,如APP不慎因广告合作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质量或安全问题,被用户投诉甚至卸载,后期主张维权时,可能都无法证明APP中接入的这个问题文件是来自于广告合作方。
防范措施: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合作方提供的文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或者指定微信群交付,并将电子邮箱、微信群具体名称一并在合同中列明。
3、接入广告合作方提供代码或插件后的APP软件包上线前的性能测试等由谁负责
常见问题: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相互配合上述工作或者未做任何约定。
存在风险:如互联网公司诉讼中主张广告合作方提供代码或插件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又无其他强有力证据证明情况下,法院一般倾向于上述测试工作为互联网公司义务,其APP上线可视为对广告合作方提供代码或插件的接受和认可。
防范措施:一是对APP上线前的软件包测试工作由谁负责进行明确;二是对广告合作方提供的代码或插件应达到的功能效果进行约定,并明确如不符合约定或者出现其他安全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互联网公司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列示问题仅为互联网公司与广告合作方签订合同时的常见问题,并非全部也无法穷尽。如何最大可能减少因合同产生的风险,合同签订前,应将其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尽早发现风险阻绝风险;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应尽早寻求外部机构完成取证、固定证据等工作,争取最少时间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