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5、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7、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8、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9、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1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5、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6、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7、《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24、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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