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成员国中,有两种定义的国家:有地位和没地位。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被迫签写了15年的没地位协议。导致在有地位国在对没地位国的出口商品的倾销性调查时,有权使用反倾销“替代国”这一手段,对出口商品的调查定价不以出口国国内的商品定价为准,而以WTO中另一有地位国家对这一商品的定价为准。若是调查定价比出口价高,则很容易判定没地位国存在倾销行为。
以上分两派看
一.在出口国看来,该定价方式存在恶意选择的问题,选择有地位替代国的条件应当公允,不应该选择人力成本和生产成本远高于被调查方的替代国。
二.应当对存在商品倾销行为出口国家的调查和限制,以保持贸易的公平和合理性。不然发达国家国内充斥着外国廉价的商品,冲击了本国的市场经济体系。
然而谁来充当公允的替代国选择和最终裁决的第三方?都是要维持本国的经济发展,事实上在这种调查案中,可能是强势的有地位国的优势更大,因为国力和站位的不同,对第三方的成员影响更大,结果导致裁决终至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