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在古代,娶妻迎亲需要经过“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其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根据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那么当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全额返还
三种情形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绝对困难)
注意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 上述第1点,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的,就涉及酌情返还的问题。
- 适用上述第2、3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应该全额返还彩礼。
酌情返还
案例
原告崔某与被告冉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崔某给付冉某彩礼3万元,同时还给付衣服2套、手机1部和400元红包(当地俗称“打发钱”)。订婚后,双方相约于2011年5月18日同往重庆市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崔某致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2013年7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仅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本案中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
总结
- 未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全额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
- 未结婚登记+共同生活=酌情返还彩礼(公报案例2002年第3期)具体返还数额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 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全额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2项)
- 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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