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近日,笔者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云南某单位信任为其提供辩护服务。为能更好地确定精准、有效的辩护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截至检索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整理出如下数据报告,为确定辩护方案提供有益借鉴。
一、基本情况
(一)年度案件数量表
从该表可知云南近几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的数量:2014年为121件、2015年110件、2016年为186件、2017年203件,基本上每年都在增加,且2016年、2017年增幅明显。
(二)涉及林地的案件数量
由于云南多山地、林地,且森林覆盖率达59.30%等原因,云南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主要就是表现为非法占用林地,具体2014年118件、2015年106件、2016年175件、2017年203件。
(三)审理程序
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主要为一审案件,上诉案件比例相对较少,且笔者通过查阅仅有的几份二审判决,结果多为维持原判,改判几率小。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一审有效辩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非法占用林地基础数据表
在云南,诚如上表所述,由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表现为非法占用林地,且案件数量相对较大,因此,笔者选取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200份裁判文书绘制基础数据表,方便下文分析。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告人基本类型
(二)非法占用形式统计
类型
有采矿许可证、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未经批准
完成征地补偿,但未获得林地使用手续
少批多占
案件数量
11
41
136
7
5
比例
5.5%
20.5%
68%
3.5%
2.5%
(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类型
行为类型
建房、建厂
修路、倾倒工程垃圾
挖沙、采石
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济林)
水电站
案件数量
3
4
35
157
1
比例
1.5%
2%
17.5%
78.5%
0.5%
(四)刑罚适用情况统计
刑罚类型
单处罚金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拘役、并处罚金
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数量
19
3
2
167
3
6
比例
9.5%
1.5%
1%
83.5%
1.5%
3%
三、详细分析
根据上述数据表并结合原判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属无疑:
(一)200个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91.5%为自然人犯罪,8.5%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较少。其中,单位非法占用林地类型主要表现形式是建房、建厂、修路、倾倒工程垃圾以及采石、水电站。而自然人非法占用林地类型则最主要表现为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济林。
(二)不论是否获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已完成征地补偿手续,只要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占用林地并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均有可能被法院判决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在使用林地前,最好先获得林地使用许可或者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同时,未经许可,将林地改为耕地,或者将公益林地改为经济林地均有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作为辩护人,如果当事人在所占用的林地上已取得除林地使用许可外的诸多证件,如采矿许可证,或者已经履行或完成林地征收、征用手续,则可结合具体情况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
(五)基本上,所有的判决都会选择性忽略“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这一客观方面的重要条件。即使辩护人提出来,也少有法院采纳或者作出评价。但,辩护人还是应当提出。
(六)部分案件中,单位辩护人会提出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了完成工程项目,节省资金,只能未批先占理由,主张单位无罪。对此,法院基本不会采纳,但在量刑时会有所考虑。
(七)在量刑上,判决“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比例高达83.5%。在单位犯罪中,单位被判处罚金、而法定代表人则主要可能会被判处“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八)在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量刑基本都比较轻。当事人如果在侦查阶段即被取保候审,那么法院判决时,基本都会适用缓刑。在仅有的3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中,当事人均是前期被刑事拘留,而法院判决时确定的刑期与被羁押的期限基本一致。
(九)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自首”“坦白”等情节外,生态修复金的赔偿及积极预交、林地是否恢复、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均是法院量刑时考量因素。
综上,数据揭示,云南省各家法院在占用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入罪标准相对较松,但量刑会予以考虑。因此,作为辩护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
作者:张天昌,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0880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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