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岳飞传》有记载:
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莫须有”三字的真实意思自古颇有争论,本文不从文史的角度讨论其真实意义,而从哲学逻辑角度对其最主流的解释加以思辨,揭示其背后的逻辑陷阱。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
我是一个研究科学的人,我深切地知道,今天的科学只能证明某种物体的存在,而不能证明某种物体不存在。
爱因斯坦的这句话其实是用于揭示西方科技源自西方哲学的那种客观、严谨、逻辑的精神,用以阐述西方科技只可证明已知事物的存在,不能证明未知事物的不存在。
但是颇有意思的是这句话常被神学和宗教所引用,以证明西方科技并不能否认灵魂、轮回、天堂地狱等死后事物的存在,因为死后的世界对西方科技还是一个未知数。
当代科技只能证明所知范畴内未发现灵魂、鬼神的存在,但是未发现不等于不存在,很可能是当代科技尚未达到探知鬼神存在的水平。
例如某人问我美国是否有“特朗普”这个人,我可以大胆地肯定,因为美国特朗普属于我的“已知事物”。
若有人问我美国是否有“朗特普”这个人,逻辑上讲我只能说我不认识这个人或我认识的人内没有“朗特普”这个人,但是不能说美国肯定没有“朗特普”这个人。
因为我并不认识所有的美国人,“朗特普”属于我的“未知世界”,很可能我未知的人中确实有一个叫“朗特普”的人物。
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很多时候证明“无”比证明“有”要困难的多。如果有人要我证明我今天是否来过公司,逻辑上我只需找个人来证实朝九晚五这八个小时中某一刻我确实出现在公司即可。
但是若有人要我证明我今天没有离开过公司,逻辑上我就必须证明这八个小时里我没有一刻离开过公司,这样的人证或物证在广度和难度上都高了很多。
很多“诛心论”就是凭借这个逻辑陷阱而设计的。甲神神秘秘地向乙告密:“听说(或类似不确定的言语),丙在背后说你的坏话,一时还没确凿的证据,你自己留点心。”
如果这时乙的思想有些犹豫,那么乙自然会怀疑丙,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时,无论乙是否找丙对质,丙都处于很危险的境地。
因为,如果乙不找丙对质,乙心中对丙的怀疑就会无法释怀,长期以往必生嫌隙。如果乙找丙对质,甲又从中作梗,那么丙从逻辑上必须证明自己“长期以来没有一刻说过乙的坏话”,这样的实证几乎是不可能找到的,这时乙和丙如果不能利用情感重塑信任,那两人很可能反目成仇。
回过头来看“莫须有”的罪名,按照最通常的解释“莫须有”是“可能有”的意思。秦桧说岳飞可能有罪(但无实证),宋高宗本着“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原则拘押岳飞。
逻辑上讲岳飞必须要证明自己领兵至今从没有一刻说过、做过乃至想过“拥兵自重、意图不轨”的事情,甚至还要证明自己今后也不会如此,这样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拿得出来的。
“莫须有”的罪名就等同于“疑罪从有、辩方举证”,曾经报道一位受冤屈的公民事后回忆说:“当法官问我怎么证明自己没有干过这件事情,我真的觉得好无助。”这就是“莫须有”罪名背后的逻辑陷阱。
笔者认为这也是司法制度上实行“疑罪从无、控方举证”的逻辑必然性。一则是保证被告方的利益;其次如果被告确实有罪,控方举证其“有过什么样的行为或言语”相对也容易。
从人际上讲,亲朋好友之间需要有先验的信任,这就是一种人际上的“疑罪从无”。因捕风捉影的流言蜚语而对亲友心存芥蒂,让亲友去寻找所谓的“无罪证明”,非仁者智者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