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男子去ATM机上取钱时发现ATM机里有银行卡便“顺手”取走一万元钱。法院以被告人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的南昌银行洪城支行的ATM机上取钱后未将银行卡取走便离开银行。在一旁等待取钱的被告人魏某来到刘某刚操作过的这台ATM机上准备取钱,发现该台ATM机里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取钱,便分两次将刘某卡中的一万元现金取走。2015年2月10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魏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次日,魏某家属替魏某归还10000元现金给被害人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魏某家属替魏某归还10000元现金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因自己一时的贪心毁了自己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