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没领证,同居财产怎么分?律师:合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的保护

走正常的法律途径登记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爱情的见证,更是对双方的爱情赋予法律的意义和保护。希望通过本次文章,在“非婚同居”/“未婚同居”的有关法律问题上,给大家做详尽的解读。

案例一:未登记结婚再婚“妻子”法庭讨财产

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并不在少数。

老王,住在大同区,2004年妻子病逝。后来,朋友给他介绍了邻村一位姓林的女士,老王跟林女士见了几次面,双方觉得都挺满意,征求了各自儿女的意见后,林女士就搬到老王家,和老王过起了日子。

两个人对登记结婚的事都不太在意,觉得年纪不小了,又是再婚,登不登记也不重要,所以始终没办正式手续。

2015年,老王骑着电动车到地里干活,不幸和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老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林女士、还有老王的女儿小君,跟肇事司机谈赔偿问题,也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司机拿出了12万元的赔偿款。

可就在赔偿款到位后,这笔钱在如何分配时林女士和小君产生了分歧。双方谈了很久,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最后,小君把林女士告到了大同区法院,她主张,父亲与林女士没有登记,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利得到这笔赔偿款。

林女士辩解说,自己和老王一起生活了10年,一直在照顾老王,对外始终以夫妻名义生活,自己有权利得到赔偿款,且自己是低保户,所以应该多分或全分。

小君表示,林女士和父亲共同生活了10年,自己和林女士之间也有感情,赔偿款本来自己不想独占,但林女士要10万元,小君觉得林女士要求的数额太高,所以自己一气之下,才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小君分得8万元,被告林女士分得4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关于未婚同居的男女的财产分割问题,法律上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有例外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针对本案,法官提醒市民朋友,由非婚同居引起的人身纠纷、财产纠纷日益增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符合结婚条件的市民,一定要及时补办结婚登记。

案例二:非婚同居生子为争抚养权怒上公堂

小宝和诗敏都是泉州人,2007年,诗敏到广东一家工厂打工,碰到了老乡小宝,而这时的小宝,因为在工作上表现出色,已当上了组长。

两个年轻人逐渐产生了感情。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他们便同居在一起。2008年,俩人辞去广东的工作,回泉州办了婚宴。

由于他们并不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办了婚礼就是夫妻了,登记就是走个形式,所以也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俩人在外地工作了一年多后,生了一个男孩。

随着孩子的出生,担子越来越重,个性上的差异和生活态度上的分歧,也越来越明显,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小宝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小孩由自己抚养,诗敏每月支付抚养费。

大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问题,都想争孩子的抚养权,女方除了想争抚养权外,还说男方不是一个称职的父亲,而且不同意男方探望孩子。

法官了解案情之后,给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因为二人是未婚同居,所以给他们详细解释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孩子还小,孩子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另一方的探视权,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由诗敏抚养,小宝当庭支付抚养费两万元,对孩子的探望问题也达成了共识。

天穗说法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王某与陈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所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认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的,在法律上称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常婚姻关系,所以,在出现一些问题的时候,当事人的权利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比如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在财产分割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而且在一方发生意外去世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得到任何的赔偿。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第一起案件无财产争议,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影响不大,虽然孩子是非婚生子,但和与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都是存在的。在第二起案件中,因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影响就非常大,林女士没有法定的配偶身份,她没有继承权也没有得到赔偿款的权利,由于该案件是和解解决的,老王的女儿,自愿给付一定的补偿这也是允许的,这是调解的结果,而不是判决的结果。

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建议

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所以建议当事人在处理婚姻问题上,一定要慎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定配偶身份,不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身份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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