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一房企土地增值税做出补税和征收滞纳金几千万的处罚,纵观该省也是建国以来少有的大单。该案例被写入后继教育教材,让该省广大税务人员学习,主办此案的某稽查局长一时风头无两。
据说当时省局讨论此案时,由于证据不充分,意见分成两派,结果以一票多数通过处罚决定。
房企终于凑够几千万交上了税款,结果亏的底掉,看看别的开发商更加不好意思,横下一条心,一纸诉状闹上法庭。这一闹不要紧,还牵扯出《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关于滞纳金规定的冲突;牵扯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二则案例中所持立场,认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行为实现另一后果本身,并不构成“非法目的”。这些对税务机关都相当不利,现在最终判决结果尚未出来,如果推翻原处罚决定,又该如何收场?
工作应该做实做细,在关键证据缺失,证据链条不完整,法规依据没推敲凿实的情况下,千万不能急于定性,急于求成,贪功冒进害人害己。
工作中私心太重,会事事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考虑事业本身的发展,不顾及别人的感受和想法,分不清轻重缓急,就像蒙上了眼睛。
某集团运营公司专司某衙一资金申报审核,该运营公司大司徒以拉资金托管开户为要事,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对不顺其意者处处设置障碍。后来对逆其意者,竟然使出上报谋衙的方案与申报方案不一致的手段,上报天庭造成既成事实,打击逆其意者。
事业迟迟没有进展,谋衙坐不住啊,竟然弄出一个公开招标运营公司的方案,要废掉现在的运营公司。不知该大司徒,见此方案,心做何想?现在已经不是开户的事了,是自己何去何从的事了。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被别人嘲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