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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制定法律,尔后似乎就在不断解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答得仿佛拥有真理。
2、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或控制手段,乃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对某种行为所作的事后论证,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选择一定就比另一种行为选择更合理或更正确。
3、法律标示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义价值是否像秩序价值那样获得了实现?
4、为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人类对法律的部分内容加以否定,却总不能消除人类根本无法满足的不和谐,而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还是人类的根本追求在绝对意义上的不稳定?
5、浸染于不同文化背景中人为何最终都趋于同路,将法律视作精神权威?心理转换机制是?权威转移所依赖人认知心理结构的性质又是否会动摇权威?
一、早期希腊理论
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做的基本且彻底的分析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导,整个希腊哲学也是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显微镜。
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公元5世纪,在诡辩派的怀疑下,从区分自然和法则、强者之权利 、强权即公理的辩论中,推动了哲学与宗教的分离。弱势观点辩为强势观点正为诡辩的功能。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详尽而明确,构成了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石。法律思想:后期发生实质性变化。柏拉图《理想国》中描述出了这样一个行政国家,他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非法治。最后十年,在建立柏拉图式理想国失败后,柏拉图开始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感悟:文化基因中反对意见、批判精神对一个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源头上不同的文化基因,导致了中西方国家发展模式的不同,西方的质疑精神推动了社会模式的不断迭代。而中国经过百家争鸣后,在汉朝以儒家为中心的思想统治下形成了一个礼治社会,社会在这套思想控制模式下,不断循环着王朝兴衰。
民主一词,在一国统治阶层最直白的体现就是对异见足够的包容。如此,社会矛盾才可能在非暴力的协商下化解。而过去或者说当下环境,都是甚为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