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医院员工的咨询,说是医院发现一起家暴以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问医院是否有义务报警。我告诉她医院是有义务报警的,可以在《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找到法律依据,但具体哪条我记不清了,让她上网查一下。但挂了电话后怕她还是找不到,于是我查清楚后给她回了电话,告诉她《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都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一个人朴素的正义感以及一个律师的理性让我坦然地以为,医院会去报警,毕竟这是法律义务。
但大概两个小时后,这名咨询者发短信告诉我,医院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决定不报警。我强行让自己站在医院角度逼迫自己理解这个决定,回复她:如果你们觉得医院出面会造成不好的影响,那您把大致情况告诉我们,我们出面,不让医院难做。但无论我是打感情牌还是法律牌,咨询者以在体制内生不由己为由,目前不愿意透漏任何信息……
这一刻我感到很无力,一想到这个孩子被侵害而得不到保护,甚至以后会继续受到侵害,我心情就开始烦躁……
他们说律师铁石心肠,只懂冷冰冰的法律,是的,说的没错,法律是冷酷无情,不懂人情世故弯弯绕绕,但有时候还是冷不过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