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实施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教育惩戒是惩戒方式的一种,是一种合法的教育行为。体罚也是惩戒的一种,是一种违规的教育行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惩戒教育是教育方式的一种,如果合理合法,就属于教育惩戒,如果违规就不属于教育惩戒。由此看来虽然是两个词,前后不同的位置表达的是从属关系,用数学集合描述教育惩戒是惩戒教育的子集。
因为在大多数老师看来,惩戒教育更有效,所以往往信手拈来,但是一定要把握度,严格做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各项要求,实现教育惩戒的有效性,以求最大的育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