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自建的自媒体交流群中,有群友说自己遭遇了维权骑士,说自己侵权了,而且这篇文章还是获得了另外一位群友授权的,一时间蒙了。此时上网查了下,不少自媒人也遭遇过这样的事情,有的和和气气解决了,有的直接置之不理,有的甚至拉黑了客服。
在今天之前,第四人称对于维权骑士可算是一无所知的,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开始还以为是骗子,毕竟这年头网络碰瓷业,也在暗然生长着。更为主要的是,一旦存在侵权,微信公众号平台自己就给处罚或封号了,并不需要什么第三方的。不过结论下得早了点,从网络上的各类讯息来看,维权骑士是跨平台维权的,并非单一平台。
相对于维权骑士,第四人称对于早年间的“维权骑士”-文著协还是蛮有认识的,特别是与百科文库的维权案,更是让文著协名声大噪。其实更为主要的是,作为曾经极为活跃的非著名诗歌爱好者,收到过他们的厚厚的授权合同。虽然最后没有选择签约,但对于版权保护,还是有了一定认识。
那时候的文著协,似乎是才成立不久,而我那时候呢,也经常参加各类征文,个别的还有评个小奖什么的。可能因为这样,才有机缘收到来自文著协的合同。加上那时候参加各类征文都还是手写信件,并且不少还有假,信息判断只能凭着仅有的一些经验,也就没有太在意那份合同。
当互联网开始盛行的时候,1块钱便能注册网站那会儿,第四人称发布在网络上的不少作品,也有被抹去署名的转载,还有称是自己的。没碰到这样的情况呢,还可以当没看见,而当碰见了,可叫人心疼的呀。这就仿佛自己的孩子,跟了别人姓一般难受。
作为原创者,肯定是特反感这样的事情,特别是自己的原创,别人拿走之后,受到的关注还比自己高,这样的心理平衡,便顷刻颠覆了。
维权骑士的出现,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吧。其官网介绍说是由于知乎上的一次原创维权代理竞拍行动,才有了维权骑士的雏形;而后在几位知乎原创者的支持和鼓励下,维权骑士正式诞生。
虽然表面上说明不了太多,但可以肯定是,这与文著协的出现,机缘上是一致的,都是原创作者呼之而出的。略微差别的就是,文著协大方向是作家群体,维权骑士面向自媒体多一些。
那么,问题来了,当你的微信公众号被维权骑士盯上了, 该要怎么做呢?
对于上面提到的群友,毕竟涉嫌侵权的作品是另外一位群友,并且已经授权过,所以理与不理维权骑士这样的后台,都没有太大问题,毕竟微信公众号平台里原创保护功能中的白名单在那里。
第四人称曾设想会不会对方取消了,这样的维权就成立了呢。然后一旦点击“移出白名单”选项,就会发出“移出白名单后,该公众号将无法再转载本篇文章,但不会影响历史已转载的文章。同时系统会给该公众号发送一条通知。确认移出?”的提示,也就不存在设想的漏洞。
那么没有获得作者开通白名单的转载,是否会存在涉嫌侵权呢?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转载是会自动匹配原文并带上原作者信息的,并且是原作者设定了允许转载后的结果,也便不存在侵权的说法。而一旦作者选择的是禁止转载,显而易见,你是没法转载的,也便构不成侵权,因为你发布都没法发布,直接就被平台拦截了。此时如果想要发布,便需要提供“申诉”材料才行,据说是取得原作者的授权材料。
但为什么会收到说公众号文章侵权呢,只能说,你可能遇上了一个“假骑士”啦。或者说,维权骑士的系统还有BUG,没法细分各平台原创保护措施,以达到百分百识别侵权行为。也或者说,它是为了养鱼。当然了,也难免是因为作者还没拿到原创保护的时候,你抄袭了,之前没法举报你,这时候授权第三方找你“算账”来了。
如果是跨平台提示呢,那么就必须高度重视了,必须审视下自己的文章与提供的文章对比了。毕竟各个平台的“自纠队”一般都保证自己平台,跨平台的在当下还是比较少,目前各个平台也还没有联合治理抄袭保障原创的行动,这种第三方维权也刚好为此做了补充。
所以呢,一旦被维权骑士盯上,首先原作者取得联系,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同平台呢,也最好咨询下平台相关客服。其次核对维权骑士资质与信息,即使真存在了侵权行为,也不必惊慌,能通过原作者或者发布平台解决是最好的。如果确实原作者已经委托第三方,再按第三方流程走,也无大碍,只是涉及金钱方面,一定要确认是否官方公布账号。再次呢,如果发现第三方存在不正当行为的,那么可以求助于法律,同时保存好必要的证据。最后呢,还是希望各自媒人能形成行业自觉,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时,一定要与作者取得联系并授权后,再行转载,毕竟现在程序已经简法到仅是作者动动手指头了。即便当时没有联系上,转载也带上了作者的相关信息,也别忘了事后告知作者,补上稿费!
说白了,能原创的事儿,干嘛去转载呢!好好提升自己吧,争取不转载一篇文章,少去这些烦恼。
末了再啰嗦一下,类似维权骑士这样的第三方维权组织,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初心,在执行的时候,务必把握好准绳,务必不要破坏现在各平台努力创建的原创保护环境。也不管是采用什么方法检测出各平台涉嫌侵权内容的,在告知涉嫌侵权方时,尽量柔和变通一些,让人更容易接受一些。此外,也希望相关监管部门不定期核查此类第三方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