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丁香医生一篇《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们推上了风口浪尖。周洋的侵权案只是个引子,真正直指痛点的是作者的发问“数千万使用权健产品的人里面,有多少危重病人?权健的经销商是如何向他们推销这些保健品和食品?他们有没有像小周洋一家一样因相信权健公司的产品而中断了医院的正规治疗?有没有耽误了病情?”。
这里面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虚假广告和非法行医。《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但权健们保健品口耳相传的治疗功效并未写在明处,保健品包装也很规范,很难依照广告法对其处罚。反而是一墙的病名,小到感冒大到癌症,按摩床、酒精瓶、白大衣都是标配,很容易给人治疗的暗示。
那么火疗属不属于医疗呢?如果属于医疗,那么就成了非法行医。如果不属于医疗,无疑是打了医疗广告的擦边球,由于只写了病名没写医疗,能否定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批复如下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往往会认为火疗属于高危险性技术方法,同时墙上也有病名而把此类行为认为是非法行医,移交给卫生监管部门。而卫生监管部门的看法又不一样,有卫生监管部门拿不准关于“火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就请示上级,杭卫计发〔2014〕41号批复如下"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文列举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的医疗技术方法,其中没有“火疗”字样;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单纯使用“火疗”方法从事经营活动,但不是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不宜认定为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这又把问题归结于是否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而这个问题两个监管部门的看法是相反的。所以,你认为该我管,我认为该你管,最后谁也没管,让权健们钻了空子。
那到底该谁管呢?从相关报道看,权健们无疑是有治病的承诺,但未必有治病的能力和资格,这种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还是属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是有争议的,需要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来界定。但我认为,无论谁来监管,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国家应该尽快出台解释,确定监管部门,不能让权健们继续游离于监管之外!我个人认为应该按照非法行医论处,正如文前所述,让我们义愤填膺的是权健们的所谓火疗和药物让危重病人放弃了医疗耽误了病情,这不是非法行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