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点
1.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具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于2004年相识,2006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便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8月,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经海淀区法院审理驳回了该离婚请求,不准离婚。
2007年,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承认其于2006年8月后便开始与他人同居,后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离婚。方某提出,李某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义务,李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导致离婚,故无过错方方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李某过错程度及给方某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赔偿方某8万元。
案例二
杨某与徐某于1999年自行相识,于199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2月1日生育一女,杨某与徐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2018年,杨某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徐某,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徐某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并同居的事实。杨某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在房屋的分割比例上,虽然徐某在房屋中存在一定贡献,但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取得情况、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酌定分割比例。终判定杨某分得70%的份额,徐某分得30%的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疑问
(一)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满足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的规定。形式要件有:
(1)仅能由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实质要件中行为的人为有过错方,反之则为无过错方;
(2)应以离婚作为前提,可以是协议离婚,可以是诉讼离婚。
实质要件,即法律规定的如下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中,李某虽提起对方某的离婚诉讼,但此时双方并未离婚,依然是夫妻关系。离婚的时间点系以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起算,并非提起诉讼之日。所以李某与他人同居仍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李某属于有过错一方。案例二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综上,方某及杨某均系“无过错方”及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其另一方配偶均具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方某及杨某要求获得损害赔偿满足法律规定,法院也均支持了其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与他人同居”如何认定
同居意思即共同居住。民法典中虽未明文规定夫妻具有同居的义务,但根据社会生活习惯,夫妻共同居住在一起本就是婚姻的应有之义。而有配偶者再与他人保持长时、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则使得原本的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夫妻情感,故婚姻存续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与他人共同居住”及“通奸”虽然都有长期、稳定的与特定人保持一定不正当关系之意,但“与他人共同居住”的含义较“通奸”更为广泛,不仅涵盖了“通奸”,而且双方还以较为亲密的关系示众,如一同出席社交活动、亲朋聚会、共同看电影、吃饭、外出娱乐、过夜等。
(三)损害赔偿的方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虽未达到重婚的程度,但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伤害也是巨大的、不可忽视的。民法典规定了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就赔偿金额或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故赔偿的方式及数额,法官需发挥其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其方式即可以是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更大的比例,或是两种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