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
本题中,诈骗罪的因果历程是五步曲: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甲预想的诈骗的因果历程是这五步,实际上也是这五步,因此甲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A项说法错误。
B项,对象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直接)故意心理,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的特点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
本题中,第一步,甲欲实施诈骗罪,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存在直接故意,因此不属于打击错误。第二步,甲对被骗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误将保姆当作王某,因此属于对象错误。B项说法错误。
CD项,甲构成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构成诈骗罪既遂。在此涉及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问题。二者的区分标准:看是否具备诈骗罪的第三步,也即受骗人有无处分行为。受骗人的举动要能评价为“处分行为”,就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
本题中,甲主观上欲欺骗主人王某,实际欺骗了保姆。第一种可能情形:保姆没有处分冰箱的权利地位,不是合格的处分人,那么由于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因此,甲构成诈骗罪的未遂,而非既遂。取得财物的环节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由于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当并罚。注意,此时不能认为甲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既遂,因为甲主观上只有诈骗罪的故意,没有盗窃罪的故意,而诈骗罪的故意不能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的故意。
第二种可能情形:保姆有处分冰箱的权利地位,是合格的处分人,那么甲便构成三角诈骗。甲主观上想实施两者间诈骗,实际实施了三角诈骗。也即,主观上想欺骗财物的主人(实际的被害人),但欺骗了保姆。但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因为只要欺骗的对象是合格的处分人即可。至于合格的处分人是不是最终的被害人(财物的主人),并不重要,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和既遂,只影响诈骗罪的种类(是两者间诈骗还是三角诈骗)。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既遂。
命题人认为,保姆的处分权限较大,具有处分主人的电脑、电器的权利地位。对此,可参见2015年卷二第63题。基于此,本题应当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形处理。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