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知道了政府采购中除了招标,还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几种采购方式。今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这几种采购方式在流程上的差异。
一次,公司一名市场人员遇到我,聊起业务时,充满疑惑的问我:“为什么我昨天参加一个政府的招标,他们居然没有在递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唱价呢?”。我提醒他再认真阅读政府的采购文件,查阅之后,他恍然大悟:“文件上写的是《**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又一个混淆了采购与招标概念的案例)
那么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这几种采购方式到底有什么不同?
有人问,为什么不介绍单一来源?笔者想说,如果哪个供应商收到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就偷偷笑吧,它就是采购人在告诉你:“是你,是你,就是你!”。但是请注意保持低调(在协商过程中最后的报价可千万别超过政府的采购预算)。还有,那些没有收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对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下面说正事儿。
前面介绍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而政府的非工程的货物及服务招标,则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以下几种采购方式的比较,均是基于87号令中对招标程序的规定。
时间规定不同。招标留给供应商的递交应答文件的时间最长(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算,不少于20日),其次是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算,不少于10日),时间最短的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从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前算,不少于3个工作日)。
唱价要求不同。招标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唱价),而其他采购方式则没有此要求。
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修改的要求不同。招标和询价的实质性内容在递交文件截至时间之后,不能再做任何修改。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则可以在谈判或磋商的过程中对技术、服务的要求、合同的条款根据需要进行变更,包括实质性要求(单一来源谈判也同样)。
评审方法不同。招标可以使用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注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一样哦!),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一般选择符合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则只能使用综合评估法。需要强调的是,政府采购中招标和竞争性磋商在使用综合评估法时,对价格分的计算都是采用低价优先法。
报价轮次要求不同。招标和询价都只允许供应商提交一次性报价,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则接受供应商的多轮报价(单一来源也可多轮报价)。
保证金退还不同。招标和询价在递交文件截至时间之后,供应商若要撤销响应文件,采购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而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或磋商情况退出谈判或磋商,此时采购人应当退还保证金。
以上内容只对这几种不同采购方式的一部分主要差异做了介绍,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采购文件的售卖时间、澄清的时间、质疑和投诉的时间等也都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