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红于2013年4月26日结婚。2014年3月15日,二人用自己辛苦转来的钱首付了20万,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并在2015年3月入住。房款总价80万,其余60万银行按揭贷款。房产证至今未办。2016年10月,小王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突发心脑病去世。二人尚无孩子。小王父母健在,月收入较高。如上图所示。
现对这套房子,小红欲自己偿还贷款,继续居住。但小王生前无遗嘱,房屋已属于小红和小王父母按份共有。份额如下:小红的份额=1/2+1/6=2/3,小王父母的份额=1/6+1/6=1/3。
小王突然去世,家庭蒙受灾难。小红欲与小王父母就该套房屋办理房产证等继承问题商议解决,但始终达不成共识。真是悲上加悲,天灾加人祸!
于是小红请教律师,一纸诉状将公婆告到法院,要求与公婆依法继承小王留下的一半房产。但法院以该房屋尚未办证为由不予立案。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只有2年。小红也不敢一直拖着不处理这事。
怎么办呐?再请教法律专业人士,继续出招:还完房款,先和银行终止债务,剩下的就是自己家里的事情了。但是小红没这么多钱,也借不来,况且还清了,公婆也不会配合它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通过协商实在解决不了的基础上,建议诉讼,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承继)。被告为:房产公司、公、婆。第三人为银行。
分析一下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小王小红为买方,房产公司为卖方。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小王小红为借方(债务人),银行为贷方(债权人及抵押权人),房产公司为保证人,以所买房为抵押担保(如下图)。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款已付清,但房产证未办,故小王小红主要是债权人(可能还有维修基金及其他协助等义务)。在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小王小红属于债务人。故小王小红既有债权又有债务。
现小王去世,合同一方主体的之一消灭,合同主体必然发生变化。小王去世后,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归3个继承人继承,在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债务需用其遗产偿还,不能偿还的,其继承人无需偿还,由连带债务人小红偿还。图示如下:
小红可以要求房产公司和银行变更合同主体一方为自己及公婆,并对原属于小王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在债权人和继承人中,继承法优先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在小王债务未还清之前,继承人继承超过债务的遗产有义务退回。该房产显然无法直接继承过户,也无法拿走占有。只有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是最好解决的。
最有可能的解决之道,通过法官调解,达成以下财产协议:1.该房归小红所有;2.小红将公婆应继承部分折算为现金,支付给公婆;3.小红承担全部银行贷款偿还义务。
当然,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就很麻烦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