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因猎捕并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十五只燕隼及一只凤头鹰,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从执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来看,当地司法机关的判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因为几只小鸟被剥夺十年青春,判处不免过重。
首先,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看出闫某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大学生,对法律并不了解,甚至是不知道。闫某在自己的悔过书上说:“自己不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是自己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我愿意接受辉县法院的判决。”闫某的认罪的态度是非常良好,而且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的所形成的犯罪事实,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也应该体谅这一方面。
从闫某的犯罪动机来看,他是为了保护、饲养鸟类,不是为出售,在这样的动机下造成了违法的事实。这应该也是司法机关在判刑的过程中也需要去考虑的。可以这样来理解,闫某为了饲养、保护鸟类才去掏的鸟窝,然后又因为这是国家保护动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替鸟类有更好的环境,又将他们有偿的送给其他人饲养。在这样的情况下,闫某形成了犯罪事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且动机是好的,法院判十年不免过重。
从闫某平时在村子里的表现来看,他是一个积极、阳光、有理想的小伙子。如他在悔过书上说:“自己也是一个有梦想的人,从小特别喜欢小动物,准备出去以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的事业,让更多的人保护它们。”在闫某被判刑后村子里的人联名希望可以减轻对闫某的处罚。从这可以看出闫某的平时表现,法院是不是在判刑的时候也考虑呢?
其次这是十年的光阴,而且是一个大学生的十年。且不说十年时间有多么宝贵,就说十年对一位二十出头的大学生意味着什么。在20——30岁间,我们一个普通的大学生会做什么?学习知识、技能,恋爱、结婚,有的人甚至能创业成功。在最具活力与朝气的时候,荒废十年,我们不觉得可惜吗?
都说“一寸光阴一寸金”,那么青春的光阴是不是更宝贵的?当然是!尤其是一名大学生的。他们在毕业后,对社会的贡献可能会很大,其次他们也是社会的未来与希望。荒废他们的十年时间不是明智之举。
最后,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看。我们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更本不足。闫某是一名大学生,他居然都对法律有如此的空缺,那么普通人呢?尤其是我们国家,在农民占大多数的情况下,对法律是不是更空缺呢?“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这是有关法理的一句话,个人觉得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当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法律,那么法理还有用吗?
我不是抗拒法律,也不是对法的尊严的无视,更不是对法理的淡漠,相反我是特别尊重法的一个人。闫某的事情,我愿意把他说成是“悲剧”,因为十年对一位大学生太重要。但是当事情发生的时候,惋惜没用。我们要思考为什么。很简单,闫某是因为对法律的不知道才造成。那么在这方面我们是不是要做点什么呢?
我觉得这首先需要学校的参与,不仅在平时教育中加大对法律的教育,更要经常组织学生去校外进行普法的活动,将法律带到我们身边。其次是执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在日常工作中多进行普法,毕竟他们才是“权威”,不要等事件出来,再站出来。最后是媒体的大力宣传。电视,网络等媒体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应该利用它们进普法。
即使是法,也不是丝毫无情可言。自古不就有“法外开恩”的说法吗?闫某被判十年,实在过重。减轻处罚或许更能彰显法的尊严,更符合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