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施工方与业主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等相关条款,同时约定“承包价格按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主辅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工程验收费、资料费、实验检测费等相关的所有费用,过程中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对税费的处理双方约定:“由施工方开具10%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12月办理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2019年3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020年1月20业主方作出《关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税率处理的说明》,告知施工方国家调整税率后,工程价款与合同约定相差1%,就该部分工程款暂缓支付。
业主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一苇律师法语:
1、施工方与业主方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已经完成施工工程,且双方已经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业主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税金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部门,业主方无权扣除1%的税金,施工方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为法定纳税主体并依法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为深化增值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此举为国家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税负负担的做法,按照何种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施工方均应严格执行。
综上所述,王兴波律师认为:业主方不应扣除1%的价差税款后再支付施工方。但施工方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