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老爹的推荐下听了《洞穴奇案》这本书,它是以非洲海难案为原型而设想的一种假象案。
我们在家里也讨论了许久,争论的关键点在于“人们是否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牺牲一个人的利益而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也正是当初在判案时的焦点所在。在上诉中,大法官也不知如何是好,五个法官形成平局,最终维持原判,即判为有罪。但是不出乎意料的是,英王使用特赦权。一行人被无罪释放。但他们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洞穴奇案正是在此基础上假想在一个非常遥远的年代以后,又出现了一个类似案件,该如何判呢?
有个教授一语点破:法律是适用于文明社会的,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而当他们与世隔绝,他们已经回到蛮荒时代,他们所制定的抽签原则已经成为他们那个小社会的契约,所以无法用现代法律去判决他们遵守自我契约的行为。
听起来无疑是有道理的。但这是不是也在某种程度上认同了人是可以在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面前而牺牲掉一个人的利益呢?
老爹又讲起他听过的一场讲座,关于遗产法。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并不同意,在诉求并未达成前,女方不幸去世,她的巨额财富分别分给丈夫、孩子及母亲。却有绝大一部分给了原本要离婚的丈夫手里。法律又该如何解决这样的事情呢?
人们总容易将法律与道德混淆,二者的界线确实相对模糊,而且互相影响,这些难以解决的纠纷其实正是二者之间的较量。“吃一个人”冲击了我们的道德底线,“分钱给出轨丈夫”也冲击了我们的道德底线,所以我们往往会觉得法律处理得并不得当。我们无法做到冷冰冰地仅仅根据法律条文去处理有温度的鲜活的事件。
我们讨论了很多,又再比如,一条铁轨分叉路口,一条路上有5个孩子,另一条路上有1个孩子。作为一名司机,你该往哪走?我觉得这本质上仍是一小部分利益与一大部分利益之间的比较,他让我通过这些再去思考洞穴奇案。
我想了很多。我反问他:“在马嵬驿兵变的时候,有人问过杨贵妃愿不愿意死吗?在天下与美人之间,唐玄宗选择了天下,杨玉环死了,可是唐玄宗被歌颂,人们说他识大体。这正是说明,不论在什么时代,人们潜意识里都觉得,在危难面前,一个人的利益算不了什么,为大局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应当的,是正确的。”
就像如今,北京地毯式驱逐,出行限号,不也是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吗?权利到底是实然的还是超然的?其实这种事情从小到大有很多。只是大家没有发现本质是一样的,而处理结果也总是惊人的一致。
《洞穴奇案》至今被学界争论,它成为法理学史中的经典,也能让我们思考甚多,联想甚多。这所产生的一切难题都将成为每一个法律人应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