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事件)事实行为 行为事实
这几个法律概念,在北大出版社魏振瀛老师书上,我没有搞清楚是什么关系,在看了几段王泽鉴先生的话语以后,豁然开朗,仅以记录。
关于法律事实,系因法律适用于一定事实,而发生权利的得丧变更的事实。愚解为,社会发生的事实经法律评价乃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即权利的得丧变更的事实状态。
其包括人的行为(即行为,又称行为事实)与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即自然事实,又称非行为事实)。而后,行为分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适法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即表示某种心理状态的行为,其最主要者为意思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即与心理状态无关的行为)。另,王泽鉴先生认为违法行为多为侵权行为及债的不履行行为。
而自然事实在台湾民法理论中分为事件和状态。我国则多将法律事件(事件)提高一个层级替代自然事实与行为并列相提。
由此,上述相近概念已然区分清楚。想来,其实不同称谓之间没有太多区别,“另起炉灶”创新一些新的“字号”,笔者认为没有十分大的意义,反而给初学者带来迷惑?此意为何?彼意为何?二者何其接近又何其不同?着实令人头疼矣!
这不,半个假期,才理出点头绪,借鉴王泽鉴先生的“微言大义”的概念分析,方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