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包人资质文件
1、营业执照(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标志)
2、组织机构代码证(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各类主旨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的通行证)
3、税务登记证
1、2、3是企业合法设立、存续和经营的重要文件。
问题: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否仅限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虽然《建筑法》将发包人称为建设单位,排除了自然人。且其第83条的规定明确将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排除在《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故此类应为承揽合同。但是,《建筑法》是行政法,第2条明确范围为“建筑活动”而非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的范围大于建筑工程。
另外,对于农村个人住房建造及家庭装修等小型工程而言,虽然规模较小,但是所签订的合同也应该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
所以,综上所述,自然人也能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发包人而言,其与承包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违反限制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7、34、35条规定。
其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实现后续的房屋预售,备案,过户。
所以,无效。
三、对于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建设的发包人而言,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
不应该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于法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发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无效力型强制规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也未对发包人资质进行规定。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资质不符对进行处罚措施(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具有效力性,因此不应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三)承包人资质文件
《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具有严格的规定,且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建筑企业资质体系。2014年11月6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12个类别,4个等级(特、一、二、三级)
专业承包,36个类别,3个等级(一、二、三级)
施工劳务,不分类别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