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是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现在人类进入了21世纪,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新的情况,必须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根据变化了的实践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第一,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对生产性劳动作出新的界定。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角度对生产性劳动进行了分析。从自然属性角度,认为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劳动产品是该过程的结果,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从社会属性角度,认为劳动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是否是生产性的,并不取决于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还是提供服务,而取决于劳动能否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发生了变化,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性劳动也需要作出新的认识和界定。
第二,深化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社会生产和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的认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对脑力劳动(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劳动)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他重点研究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在当今社会,在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越来越重要的条件下,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等脑力劳动,不仅作为一般劳动在价值创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作为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大高于简单劳动。因此,应充分肯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创造价值中付出的劳动,在收入分配方面使他们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贡献相匹配,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技术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更广、性能更好,从而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科学技术还可以为人所掌握,而掌握了科学技术的人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应充分认识科学技术的作用,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摆到重要的位置。
第三,深化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关系的认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价值创造属于生产领域的问题,而价值分配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价值创造也就没有价值分配,但价值分配又不仅仅取决于价值创造。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价值分配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