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工银安盛人寿〔2015〕疾病保险033号
保险责任条款
1.1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MCCIG3R。
1.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同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1.3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1.4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同,并随您申请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而变更。
1.5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二、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1.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一般条款
2.1合同的解除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解除本附加合同处理: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且未跟同主合同约定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2.2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
四、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五、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且未能跟同主合同约定办理复效的;
七、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2.3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4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首次被确诊重大疾病或轻症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5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若本附加合同解除,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2.6释义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重大疾病或轻症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促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Ⅰ原位癌;
Ⅱ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Ⅲ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Ⅳ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Ⅴ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Ⅵ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Ⅰ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Ⅱ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Ⅲ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Ⅳ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Ⅱ肝性脑病;
Ⅲ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Ⅳ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Ⅱ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持续性黄疸;
Ⅱ腹水;
Ⅲ肝性脑病;
Ⅳ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眼球缺失或摘除;
Ⅱ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Ⅲ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只对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Ⅰ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Ⅲ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只对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Ⅱ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Ⅱ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Ⅲ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Ⅰ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Ⅱ提供输血前一个月内HIV检查阴性的报告以及输血后HIV检查阳性的报告。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28)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Ⅰ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Ⅱ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Ⅲ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29)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0)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31)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32)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Ⅰ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Ⅱ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Ⅲ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33)严重心肌病
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及不可逆地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Ⅳ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认,并有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4)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5)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伴有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致使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7)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38)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40)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Ⅱ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Ⅲ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180天者。
(41)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2)脊髓灰质炎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4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Ⅰ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Ⅱ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Ⅲ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Ⅳ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除外。
(44)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须由专科医生作出诊断,并持续性地依赖胰岛素注射治疗180天以上。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缩。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Ⅰ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Ⅱ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Ⅲ典型的肌电图;
Ⅳ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46)严重性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47)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符合下列全部标准:
Ⅰ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Ⅱ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Ⅲ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Ⅳ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Ⅴ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180天。
(48)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Ⅱ持续性黄疸病史;
Ⅲ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9)植物人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50)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51)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已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52)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Ⅱ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Ⅲ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Ⅳ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54)疯牛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Ⅰ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Ⅱ逐渐痴呆;
Ⅲ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Ⅳ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55)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6)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5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Ⅰ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Ⅱ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Ⅲ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58)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Ⅰ血液培植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Ⅱ出现最少中度之心脏瓣膜功能不全(即返流部份达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或中度之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导致传染性心内膜炎;及
Ⅲ传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专科医生确定。
(59)严重心肌炎
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6个月的心功能损害。严重心功能损害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Ⅰ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
Ⅱ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
(60)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Ⅱ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第四组
⒈ 恶性肿瘤
⒉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⒊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⒋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⒌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⒍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⒎ 严重哮喘
⒏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⒐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⒑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Ⅰ型糖尿病)
⒒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⒓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⒔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⒕ 胰腺移植
⒖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⒈ 脑中风后遗症
⒉ 良性脑肿瘤
⒊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⒋ 深度昏迷
⒌ 瘫痪
⒍ 严重帕金森病
⒎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⒏ 语言能力丧失
⒐ 多发性硬化
⒑ 颅脑手术
⒒ 严重脑损伤
⒓ 重症肌无力
⒔ 脊髓灰质炎
⒕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⒖ 植物人
⒗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⒘ 疯牛病
⒈ 急性心肌梗塞
⒉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⒊ 心脏瓣膜手术
⒋ 主动脉手术
⒌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⒍ 严重心肌病
⒎ 象皮病
⒏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⒐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⒑ 严重冠心病
⒒ 严重心肌炎
⒓ 主动脉夹层血肿
⒔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⒕ 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⒈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⒉ 严重Ⅲ度烧伤
⒊ 双耳失聪
⒋ 双目失明
⒌ 多个肢体缺失
⒍ 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⒎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⒏ 坏死性筋膜炎
⒐ 非阿尔兹海默症所致严重痴呆
⒑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⒒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⒓ 系统性硬皮病
⒔ 严重克隆病
⒕ 埃博拉病毒感染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轻症: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Ⅰ原位癌;
Ⅱ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Ⅲ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Ⅳ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Ⅴ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Ⅱ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3)轻微脑中风
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Ⅰ脑垂体瘤;
Ⅱ脑囊肿;
Ⅲ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7)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Ⅱ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8)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9)重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10)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1)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2)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3)一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14)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15)中度听力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或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80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的听力受损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16)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诊断需要有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17)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8)慢性肾功能障碍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公式或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180天);
Ⅱ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
(19)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Ⅰ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50mol/L;
Ⅱ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27g/L;
Ⅲ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2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2.0以上。
(20)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21)深度昏迷72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72小时。
(22)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23)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Ⅰ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4)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Ⅰ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Ⅱ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需提供被保险人3周岁以后的耳蜗受损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
(2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专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Ⅰ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Ⅱ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Ⅲ接受了骨髓移植。
轻症所属组别: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第四组
⒈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⒉ 单侧肺脏切除
⒊ 慢性肾功能障碍
⒋ 早期肝硬化
⒌ 肝脏手术
⒈ 轻微脑中风
⒉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⒊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⒋ 深度昏迷72小时
⒌ 中度瘫痪
⒍ 中度帕金森氏病
⒎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⒏ 重度头部外伤
⒈ 不典型心肌梗塞
⒉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⒊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⒋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⒌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⒈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⒉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⒊ 中度听力受损
⒋ 视力严重受损
⒌ 一肢缺失
⒍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⒎ 人工耳蜗植入术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所谓的积极治疗包含手术、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④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