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识别:
股权交易价格明显过高或过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政策修改——> 可能存在操纵利润
操纵利润手段
长期投资收益核算政策修改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事实上,一些企业却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肆意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就可以按照占被投资企业股权份额核算投资收益(即使实际上没有红利所得)。同时,所得税法则是根据投资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及红利多少来征税的。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将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一方面可以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却无须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关联交易
关联方之间的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手段调整“投资收益”账户。
例如: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以超低价卖给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再把这些资产按正常价格或高价卖出,则可获得高额差价带来的投资收益。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一般具有两大特点:
1. 关联交易涉及的投资收益绝对金额较高;
2. 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很大。
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根据会计报表附注所揭示的内容,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发生的时间、目的及其定价策略等。必要时,可以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即:
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人和利润总额从公司利润表中予以剔除,来分析上市公司自身获取利润能力的强弱,从而判断其利润来源是否稳定、未来的成长性是否可靠,并确定其财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等。
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下列情况,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