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朋友一起去公园拍片子,休息时和一位奶奶闲聊,奶奶问我:“你们拍的视频会上传到网上吗?这会不会侵犯别人肖像权啊?”
我听到之后,顿时有点吃惊,心中暗想:“现在的奶奶都这么有法律观念啊。”嘴上答道:“公园属于一个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拍摄是不侵犯肖像权的。”
觉得自己解释的不是特别充分,所以就立马百度了一下肖像权以及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避免下次遇到类似的情况。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我们在公共场合拍视频或者照片,这些视频或者照片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令我感叹的是:现在人们知法懂法遵法,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也都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我国国民素质与法律素质真的提高了非常多。
希望大家以后在公共场合也可以遵守肖像权,维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不损害他人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