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高涨,不少年轻夫妻根本无法凭借自己的工资去购置房产,双方父母就考虑出资替孩子购置房产等。在实际生活中,各方碍于面子,也不会书写书面的协议,载明出资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贷。
天下无不散之筵席,那么夫妻离婚后,出资一方的子女肯定主张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应当共同承担,未出资一方的子女肯定主张该出资是赠与,不需要承担返还的义务。
那么从法律上来分析,父母的出资未明确表示为借款或赠与,该笔款项的性质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呢?
从房屋性质分析:
一、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的仅限于购买居住用房。
我国民间有父母为子女结婚而出资置办房屋的习俗,一般认为这种出资属于赠与性质,但主要限于居住用房,而不包括投资性购房。
案例:陈思宇、蒋兴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川民申3615号
从有无约定的角度分析
二、出资的性质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才考虑赠与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
案例:袁佳慧、蒋华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浙民申361号
从风序良俗的角度分析
三、父母的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黄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川民申4120号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无证据证明系对个人的赠与,应当直接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不考虑借贷的情况)
朱某虽然提供了其向父亲朱佃立出具的因购房借款6.5万元的借条,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其父母出资,但涉案房屋系朱某与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即使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朱某父母出资,因朱某并无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该款项依法亦应认定为系对朱某、史某夫妻双方的赠与。
案例:朱某与史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733号
对于例四,笔者保留意见,从语义上来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当是建立在出资的父母明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如果尚未明确父母的出资系借贷或赠与,径行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似有不妥。
有人会说,现在碍于实际生活的情面,没有哪位父母在给婚后的孩子出钱买房时会注意到赠与和借贷的区别,给婚后子女买房后也不会去索要这些款项。
但是正如之前例子所述,婚后子女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对其已经没有抚养照顾的法律义务,其应当自食其力。
其次,对于父母辛辛苦苦攒的钱,一下几乎全部拿出来给孩子买房,如果出资认定为赠与的话,子女离婚后,父母的出资还要被子女的配偶拿走一半,父母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况且依照目前的养老现状,不少子女疏于承担养老义务,即使赠与自己子女的款项,也未必见得子女在必要时会卖房给父母养老。
最后,无论是借贷还是赠与,都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针对借贷,一个愿意借出,一个愿意借进。对于赠与,一个愿意赠与他人,相对方接受赠与。而出资认定为借贷似乎更合乎公平原则,如果认定为赠与的话,父母仅负责出资,似乎没有获得任何回报,难以理解。
从搜索出来的案例来看,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直接认定为赠与的,也有认定为借贷的,不同的审判者理解的角度不同。
本文涉及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的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希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应条文的内涵,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