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区分情节给予处分,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最低处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虽然2015年、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均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党员吸毒的处理不应当低于严重警告处分。笔者认为,对首次吸食少量毒品且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可以从轻处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常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予以撤职或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吸食毒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上述三条规定都体现了对吸毒严肃严惩的态度。且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一般按照处分期、影响期相匹配。因此,对无从轻情节的吸食毒品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匹配政务撤职的党纪政务重处分。
三是加重处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对于吸毒的党员,如果有再次吸毒、多次吸毒、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与国家禁毒政策相违背,与党员自身要求严重不符,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