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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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鸡汤

也许我没有什么天赋,唯有斗志,我绝不会输给任何人。

——艾伦·耶格尔 《进击的巨人》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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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提纲

侵占罪(文字提纲).png

行为结构

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如何理斛” 他人所有自己占有"? 对一件物品,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相分离。所有权人对物品虽有所有权,但由于某些原因,占有权可能又归其他人拥有。这种分离的主要情形有:

1. 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主人(被害人)所有,保管人(行为人)占有。

2. 基于借用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

3. 基于担保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

4. 因发现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主人仍对财物有所有权,但是行为人捡到后就属于行为人在占有。

刑法将上述情形分成两大类:

一是委托物。

行为人对委托物的占有,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所有权人自愿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

  • 例如,代为保管、暂时出借、用于担保等。因此,对本罪条文中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解释,是指委托物,包括代为保管物、出借物、担保物等。

二是遗忘物、埋藏物。

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而是行为人自已发现后而形成的。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了占有,例如,遗忘等。行为人发现并占有遗忘物、埋藏物,这个行为本身不是犯罪,只有不归还并据为己有时才构成犯罪。

  • (1) 遗忘物。
    这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古有的财物。

例如,阳台飘落的衣物,离开饭馆遗忘在饭桌上的钱包,下课后忘在教室的书包。

  • (2) 埋藏物。
    这是指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的财物, 有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没有现实占有。

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或者是他人,或者是某单位或国家。如果既不属于国家或单位,又不属于他人,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 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注意】:

所有权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 仍视为所有权人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

这主要是根据主人失去占有的原因来划分。前者是主人基于自己自愿而将财物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后者是主人非基于自愿而脱离占有。

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

例如,变卖掉、消费掉或者拒不退还。

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作为方式,如变卖掉、消费掉、抵押掉、贝曾与他人。

不作为方式,如拒不退还。

【注意】:

对“拒不退还”的正确认识。

“拒不退还“只是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一种情形,非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自己的小狗, 乙保管了两天就将小狗给卖掉了。乙的行为属于将自已占有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 又如, 乙将小狗给下锅吃了,也属于将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 也构成侵占罪。
  • 再如,乙没卖也没吃小狗,但就是不还给甲,这也属于将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也构成侵占罪。因此,认为“拒不退还”是侵占罪必要条件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此,行为人事后是否退还,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例外的是,如果占有他入的财物是种类物(比如钞票),只有拒不退还方能表明行为人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如果退还, 表明行为人没有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此时,拒不退还属于犯罪成立的条件。

提示:

第一,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等都是行为对象之一,而不是全部。
第二, 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变成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变成自己所有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

引申:

许多人可能认为,既然侵占罪的行为结构这么简单,那为何实务中侵占罪的定案率不高?那是因为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许多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不知道行为人下落而无法告诉。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以上,笔记内容属于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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