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论终结之后,
你有权作最后陈述,
你的时间不受限制,你要把话说完。
你心怀悲伤和恐惧,
你说起一些旧情绪,
一些久远的火焰和灰烬,一些不能实现的“如果”。
如果春天燕子不再回来,
如果母亲在夜里哭红双眼,
如果觉察人间的苦难,如果河水流回源头,多好。
至此,丧失的已然丧失,
你听到自由的挽歌——
拥有时未做到一切,失去时却失去所有。
而在金色的天平上,
行为与代价始终对等。
备注: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指的是法院开庭审判时,被告人在调查事实和辩论阶段享有的最后发言的权利。被告人诉讼权利之一。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间不受限制,直到把话讲完为止。但如果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或涉及国家机密等,审判长有权也应当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