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杀手长什么样
第一类、诱导自认
1、无意自认的情况下,进行自认的诱导。
比如先说一个事实和基本逻辑,把你带进这个逻辑当中,然后让你对给定的材料发表意见,此时你就难以脱离这个逻辑,而只能给定他希望的结果。
例如:你们系夫妻关系,药店系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女方经营,那女方所欠的药款男方是否知情。我们看到,对此你根本无法回答。如果你说不知情,那么就会得罪杀手,而说知情则杀手立马手起刀落。因此必须破除前提,正确的回答一律是破除前提条件,比如:“他们虽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经分居多年,药店的事情男方不参与,当然不知情”。
而且这时候如果再针对杀手的动机反踢回去,那就更牛叉无比了,比如“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生活和共同意思为基础,婚姻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对共同借款或者共同受益进行举证”。
由此可见,跳出事实圈套和逻辑陷阱是多少重要。
2、有限自认的情况下,进行无限扩大。
比如针对一份合同是否为本人签字进行调查,杀手会问:你是否到场,是否了解合同内容。如果我们已经就非本人签字做得很完善了,此时我们如果胆敢说:“虽然当事人到了现场,但是没有参与协商和签字”。你知道会是什么结果吗?
- 既然到了现场,结合某某证据可知存在协商过程,因此合同为当事人意思表述可以认定。
- 既然到了现场,而合同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事后补签,因此合同的效力应予支持。
- 既然到了现场,又不能说明所为何事(天啊,你根本没有问啊?),因此反驳不可信且未提供证据,因此合同有效。
正确的做法是:
一、做彻底的切割,要么去了承担一切,要么没去,一干二净。
二、做千真万确和不容置疑的解释。比如我去是找孩子,找到了就走了。
千万不要怕麻烦,杀手都是刀笔吏,非常喜欢春秋笔法,微言大义,可以自由发挥,因此说不清楚不如不说。
3、限制自认的情况下,去除限制。
这个非常厉害,很多情况下的承认都有前提,比如假如对方承认我方相同权利,则我方亦承认对方有此权利。再比如我方承认对方出资义务的履行较之我方金额只少不多。这些都是最好的限制自认,但是很可能杀手会问你:
“那你出了多少?”来引诱我们回答对我们有利的问题,接下来就话峰一转“你说对方出资与你相差一些,那他出资多少”?狼子黑心立现。
破招:限制自认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自己,因此一定要把自己的说清楚,把对方的说模糊,而且拒绝引诱。
第二类、诱导剩余陈述和超过的举证
我们的陈述和举证只要符合要件事实和要件证据就好,宁缺毋滥,因为很多时候过犹不及。一旦超过必要的限度,很可能开启一个我们不可控和不可知的逻辑链条,并最终可能在一个你完全不设防也想象不到的地方,被杀手利用。诱导的方法通常是:
1、表示对某某问题有疑问,要求反复解释。
比如欠条已经打了,却表示可能还过,可能扣过息,可能是偿还后没有撤销的条,因此导致你不断被动抛出一些事实以佐证,而这些事实的漏洞更大。
2、表示对某某的为人不满意,暗示你找情理方面的依据。
比如说当事人还有一桩案子,或者在另一个案子里是什么表现,或者背地里说过什么,总之贴标签,泼污水,告诉你非常不利。逼得你必须找情理方面的依据,进一步暴露自己的弱点。
3、对毫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怀疑。
第三类、制止陈述,宣布举证超期。
这下正好相反,对于我们陈述对我们有利的事实,杀手反过来制止陈述,要求你提供代理词,简单说,说观点就行,或者粗暴地打断说已经知道了等等,
至于以举证超期,未提前申请等理由剥夺你的努力机会,更是司空见惯。
可以说既然是再高年级的律师也不一定能够识别出所有的杀手,破解是非常难的
一、反自认调查。
我们虽然情急之下可能犯错,但是事先进行一些反自认的调查还是有必要的。
把所有的文书,证据,材料,代理词中的自认内容全部删除,只要有利于对方或者可能 有利于对方,或者经过错误的解释可能有利于对方的话,一律删除。
二、宁缺毋滥
超过的陈述和举证是没有必要的,解释就更无必要。
千万不要想让案件三理都清楚,即事理,法理,情理,只要有一个理清楚就行,那就是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却辩事理,争法理,玩情理,在杀手面前,就是自寻死路。因为你想持中守正,而杀手却一定会以奇击正,以巧取胜。
三、别装斯文
文人最是无用,法庭上就要咄咄逼人。
吞吞吐吐,欲言又止就是大忌,要反复地强调自己的观点,反击对方的观点,并且不遗余力,说不好就用大白话,没有法理就用事理,绝对不能给杀手以机会。
结论
说了半天,其实我们到现在也没有给杀手画像,只是说了他的一些做案手法。其实识别杀手非常简单:
从历史和国情上讲,应当没有分别。你如果看一下白审阳,晚审阴的包拯包图龙,看到中国古代一直以为的五听,色听,言听等等,再加上官本位的制度,就知道就地摁翻打板子是多少官员的追求,并无例外。
如果有例外,大概就是两种:
1、一种是看得很远,非常有人文情怀,不惜用什么官威手腕,有成熟价值观并且要实现这种价值观的人,这种人其实很少,他们为主流所不容,不欺下不媚上,又要坚持自我,不容易。这些人不会跟你较劲,也不会有意给你挖坑。到目前为止,我还从未看到一个这样的人。
2、第二种就是专业审判,有成熟裁判规则,不容发挥的人。这实际上是不用怕的,因为他是什么套路已经规定好了,我们就不怕了。
我希望我们的兄弟姐妹们抓紧成长起来,强壮起来,不要再被人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