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律师,我是经常鼓励我的当事人也参与到我们律师队伍中来的。
因为律师只是一种职业,它与公权力无关。正如如果你愿意,你也可以是一名作家,因为作家也可以是一种职业。
但如果你是一个勤于思考的人,那么从事律师执业生涯无非是一种极佳的职业挑战。
如果你真有成为律师的渴望,那就从此刻开始,不要停止思考。例如思考如何更好的理解“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这一个和我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但又被我们冷落的神马般事物。
法律从来都不是冰冷的、高高在上的。它是有温度的、是普罗大众踮起脚尖就能够得着的。例如为了理解“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回到法律规定中去。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事实上,《民法典》第282条规定中的“业主的共有部分”可以简单为小区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和市政需要的部分以外的部分。
另外,《民法典》第282条隐性地衍生出两个概念“小区业主公共收入”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小区业主公共收入”是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即不扣除成本的资产总流入。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不可直接分配。
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小区业主公共收入-合理成本。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由小区业主共同使用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成本不包括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就小区业主公共部分提供物业服务时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因为该成本和费用已计入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37条第1款、第942条第1款。
第937条第1款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942条第1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返还2001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按实结算部分的结余、 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费按实结算部分的结余、小区公共收益中业主分成部分的结余时,都明确要求“返还擅自列支不应由业主承担的成本与费用”。
我总有一种感觉:当律师执业队伍愈发壮大时,正义与法治必将离千千万万民众愈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