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招标人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逾期违约金为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招标人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合理工期(比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以降低造价约3%,并按照框架剪力墙体系和框架体系分别报价。
该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绝该投标人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人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分析
1、该投标人在此次投标活动中采取了三种投标策略: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法、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多方案报价时,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和规定进行响应,此案例中投标人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对其做出相应的报价,故在评标过程中,会被认为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相应而被视为废标。
增加建议法运用得当,该方法主要是针对招标人的,是投标人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取得招标人的信任和好感的有效方法。案例中投标人通过对结构体系的分析和比较论证了框架结构(建议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并且分别进行了报价。
突然降价法运用得当,该方法主要用来迷惑竞争对手,其关键在于突然,并且降价幅度在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案例中投标人提前1天提交投标文件即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留的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提交一份补充材料,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2、案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
拒收投标人补充材料不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开标会由市招标办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开标会应该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工期等内容。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及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妥,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招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即确认投标文件袋密封情况),资格审查应该在投标之前进行(案例中该投标人已经通过了资格预审)。
认为投标文件均有效不妥,案例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仅由投标单位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应做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