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强暴所污, 不必自杀。我们男子夜行,遇着强咨,的用手枪指着你,叫你把银钱戒指拿下来送给他。你手无寸铁口好依着他吩咐。这算不得懦怯。女子被污,平心想来,与此无异,都只是一种“害之中取小”。不过世人不肯平心着想,放妄信“俄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谬说。
二、这个失身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损失。
平心而论,她损失了什么?不过是生理上,肢体上,一点变态罢了!正如我们无意中砍伤了一只手指, 或是被毒蛇咬了-口,或是被汽车碰伤了一一根骨头。社会上的人应该怜惜他,不应该轻视他。
三、娶一个被污了的女子,与娶一个“处女”,究竟有什么分别?
若有人敢打破这种“处女迷信”,我们应该敬重他。
(本函写于1920年6月22日,当时未发表。录自《古后来往书信选》上册, 中华书局197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