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吉祥美好记 空中课堂第九天《民法典》

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判断夫妻一方名义欠债配偶要不要还?


一、结婚被负债的适用于的条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自2004年4月1日该“24条”施行以来,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看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内。只要夫妻一方举债发生在婚内,除非能够证明法律除外的情形,否则就极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未举债的配偶方是否同意、是否知情,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广受社会各界诟病。据新闻报道,网上出现了反24条的群体,在婚姻中“无辜被负债”的女性抱团取暖,她们借助公共事件发声,持续提出修法建议。


二、给“24条”打补丁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给《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打了补丁。从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变为: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民法典》施行后,

如何判断夫妻一方名义欠债,配偶要不要还?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延续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立法本意,具体规定为: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如何判断夫妻一方名义欠债配偶要不要还呢?我们可以按照以下三步骤具体判断。

一.判断是否确实是“夫妻一方名义欠债”,即是否存在“共债共签” 、配偶“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共债共签”,顾名思义即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借债。

配偶“事后追认”,即配偶事后认可该负债,可以是事后以签署协议、当庭认可、出具承诺、短信微信等形式认可。

“等共同意思表示”说明还有其他共同负债意思表示的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债务知晓并且无异议,如配偶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配偶归还借款本息、配偶作为保证人签字、配偶以财产提供担保、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皆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通过步骤一判断,若存在“共债共签”、配偶“事后追认”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也要一起还债;相反,若确实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则进入步骤二。

二.判断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经步骤二判断,若虽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但该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也要还;相反,负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进入步骤三。

三.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婚前一方所欠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实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负债金额与家庭收入、消费是否匹配)、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是否就一定不会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用于购房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则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单方经营,配偶不参与经营但共享收益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以夫妻一方名义负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原则上推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也要共同偿债。

四、债权人、无辜被负债的配偶方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经上述三步骤,判断结果为虽以夫妻一方名义负债仍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配偶方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相反,若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则配偶没有共同清偿的义务。

作为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要注意利用出借人的优势地位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书;尽谨慎注意义务,审查并留存根据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债权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证据。

作为借款方夫妻,即使有债务各担的夫妻财产约定,也只在夫妻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债务人,须夫妻共同偿还对外欠付的共同债务后再内部追偿。未举债的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过高,或者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5.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6. 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7. 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8.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今天的法律知识比较翔实,夫妻债务一直是比较敏感尴尬的话题,希望今天的专题内容,让大家更清晰,今天是微课堂陪伴大家第九天,你在哪里,微课堂就在那里,愿我们个个都身怀绝技,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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