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原文】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爱子不惰食,惰民不窳,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大夫家长不建缮,则农事不伤。爱子惰民不窳,则故田不荒。农事不伤,农民益农,则草必垦矣。
“取庸”就是雇佣帮工,“建缮”这个词先秦直接连用的例子不多,但意思就是营造修缮,没有多大疑义。“大夫”和“家长”是近义词,先秦时期,起初一般卿大夫之采地才能叫“家”,一般人叫不起。比如《论语》里常说“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在邦必闻,在家必闻”,“在邦”指的是为国君做事,“在家”指的就是为卿大夫做事。但是到《韩非子·十过》中,已经出现了“万家之县”的说法,说明战国末年,“家”的概念已经降级平民化,和“户”是一样的了。《商君书》这一段里,“家长”仍然应该视为卿大夫。
这一段可以和《管子·轻重篇》对照,更容易理解:“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
《管子》讲的一层意思是,不要因为卿大夫家族营造修缮这些私事,需要雇佣大量百姓来帮工,而误了农时。农业耕种和其他事情不一样,很注重时令,错过时间则后果致命。顺便说一下,先秦典籍里说到“时”作名词用,很少指“小时”,即一天里的时辰;多是指“大时”,往往指季节,比如“四时”。所以孟春之时,不仅要令卿大夫家族不要随便修缮墓室,建造宫殿台阁城墙之类,还要禁止沿海地区的民众聚集起来煮盐,这些工程需要占用大量民力,必须停下来让民众复农。
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民众自己不知道错过农时的重要性吗,为什么甘愿被雇佣而不去耕种?这也和农业的特点有关。农产品收获是一件长期、且难保预期的事情。种子种入地里,需要漫长的等待,中间遇上一点天灾人祸,可能就白忙。相较而言,短期帮工不仅见钱快,风险也少。任何一个明智的农民,只要有长期稳定的雇佣工作可干,都宁可舍弃农田当一个职业帮工。比如替大户煮盐,一年四季都可以煮,工钱日结月结,都好过种地望天而收。但农业时代越多民众离开耕地,对于国君的仓库就是一种打击,对于整个社会的抗灾能力也有影响。所以需要在农忙时节禁止一些占用民力的工事。
农民选择风险更小的帮工来做,无可厚非,不过到了《商君书》里,就被视作“惰民”了,这当然是一种国君视角的偏见。
比起《管子》提到的不伤农时,《商君书》还多了一层意思,它认为大夫家长们兴建修缮,实质上是扩大自己的财富和资本,会进一步导致子孙后代“惰食”,躺在资本上面好吃懒做,然后占用更多民力。故禁止“取庸”和“建缮”,目的正是把民众驱赶回农地里,让他们本本分分耕种,不要作其他妄想。
8、【原文】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逆旅”是旅社,有官方和民营的两种。秦时的官方旅社,就是众所周知的“亭”。典籍称“十里一亭”,这种距离设置肯定充分考虑了当时马与车的交通能力,所以虽然“十里一亭”是《汉书》的记载,先秦制度应该也相差无多。严耕望先生在他的《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统计过,西汉末年平均下来每个乡约有4.5座亭。不能望文生义,觉得此“亭”就是旅游景区那种小凉亭。秦汉的亭实际是一个很大的区域,它兼有治安、通信、招待住宿、矛盾调解等多种功能,有时还会形成商业集聚区,相当于是把今天乡镇的派出所、招待所、邮局、综治中心集成在一起了。一座亭周边的区域,叫做“亭部”,亭长对亭部居民有管理职能。司马迁写过一封《报任少卿书》,他的这个朋友任少卿叫任安,曾经担任过长安附近一个极小县的一名亭长,亭部居民经常集体打猎,就需要任安指挥调度,打来的猎物也要由亭长按照参与者的爵位来统一分配。除此之外,亭长还负责抓捕盗贼,受理亭部居民的诉讼,接待来往公差等等,其实是个很有实权,也很容易积累威望的小地方官。
官方的亭是由早期的军事建筑发展而来的,一般只设置在主要交通干道。民营的“逆旅”,可以作为补充。《商君书》此处所称的“废逆旅”,不可能指亭,而只可能是指民营场所,理由是废除这些旅舍之后,不怀好意(奸伪)、浮躁好事(躁心)、暗中勾结(私交)、不肯专心务农(疑农)之徒就没法到处乱跑了。
接下来这句“逆旅之民无所于食”,指代对象有争议。《商君书锥指》作者蒋礼鸿认为,是指旅舍的老板,“逆旅主人”。废掉了他们赖以生存的职业,这一群体就只好复农。中华书局全注全译版袭用了这一观点。但是这一解释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过去旅舍主人,未必不同时耕种,之间冲突没有那么大。第二,假如只针对旅舍主人,整段话作“废逆旅,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就行了。“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这一句就全是冗余成分。而现在这一句里,显然“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才是重点,一所逆旅只有一户主人,接待寄食的“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却源源不绝,从数量上来看,也是后者为重点防范群体。这几种人没有容身之处,不得远行交游,当然只能乖乖地回去种田,如此,土地一定能得到更大限度的开发。
同样,废逆旅这条理论大概率也只是理论,很难付诸实践,而且也没有史料能够证明在秦国曾真的推行和实现过。
9、【原文】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壹山泽”就是由国家来统一管理山川森林、河流湖泊这些自然资源,但是没有明说怎么管理。
自然资源本来是天下生物公用的,无论人类、草木、鸟兽、鱼虫,都可以无偿使用。但是人类社会有了阶级之后,情况就改变了。一些比较重要或者稀缺的资源,成为特定阶层的私有,其他阶层的人若想使用,必须付出一定代价。例如《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里,有一句著名的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连大家最依赖立足的土地,名义上每一寸都是周王的。当然,实际上在周朝,土地是分封给各个封君(包括诸侯、卿大夫)实有的。既然土地为封君所有,那么封君理所当然可以管理土地上的各类资源。
如何管理,不外乎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完全放开,让百姓可以自由地去树林樵采、原野打猎、山中挖矿、海边煮盐,各自为生。第二种是只在有限时间内开放,其他时间严令禁止。还有第三种是对民间完全禁闭,绝不允许百姓染指重要资源,只允许官方开采自然资源,制作成品来提供百姓使用。这三种方式里,前两种有时也不会无偿提供百姓使用,可能会收取一部分税(实物或者货币)。如《吕氏春秋·孟冬纪》:“是月也,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意思是在十月份收取自然资源的税赋。
《商君书》这里提到的“壹山泽”,从下文来看,似乎有第三种的意思,目的是让“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恶农”,厌恶耕种;“慢惰”,拖延懒惰;“倍欲”,贪得无厌,不满足于务农带来的经济收入,这些人可能会弃农,转而去从事采集、冶炼、煮盐,通过转售自然资源或其周边来致富。如果国家把山泽封闭管理起来,他们“无所于食”,当然只能返农,去为国家开垦荒地。
我们看《商君书》,要习惯用反推的思维模式。因为商君书里绝大多数都是理论,是建议,是为了改变,我们反过来可以推知,当时的社会现实,应该恰恰是和建议是相背的。
所以,战国时期各国对于不同自然资源的管理模式,可能并不一致,但大体上,比较重要的资源,采取上述第二种管理模式应该会多一些,即有限制的开放。比如《管子·立政》里提到:“修火宪,敬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足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虞师之事也。”“以时禁发”的意思,就是只在特定时间里对百姓开放。为什么?出于两个原因,原因之一前面曾提过,不误农时。这一点是先秦,甚至后世历朝历代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农业帝国嘛,要确保农作季节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原因二则是对自然资源有限度开发,不涸泽而渔,要给资源,特别是生物留出时间生育繁殖,这个原因体现在先秦的四时月令知识记载中。《吕氏春秋·孟春纪》:“是月也……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先秦人认为春天是生物大量蕃育的季节,尽量不要在此时伤害它们。
出土简文也能证实秦国可能采取了有限制开放的管理模式。云梦秦简《田律》有:“春二月,毋敢伐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廲、卵、鷇,毋□□□□□□毒鱼鳖,置井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椁着,是不用时。”只有为死者伐木做棺椁,可以无视时间限制。
10【原文】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民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酣奭,则农不慢;大臣不荒饱,则国事不稽,主无过举。上不费粟,民不慢农,则草必垦矣。
这一段是讲控制售酒,要抬高酒价,加重酒税征收。“朴”字原义是指树皮。树木要拿来用,必须削去树皮,再事雕琢。所以有树皮的木材,就是尚未加工的、保留原本粗糙面貌的木材,所以“朴”字引申出原本、朴素等含义。这里“朴”就是酿酒的成本。“令十倍其朴”,当然是指酒价。而手段其实不需要用行政命令来定价,只需要对酒业征重税,酒贩子为了不亏本,自然就涨价了。但是一涨价,客户需求就会变少,还是没有钱赚,于是耗不起的商贾只好转行,或者复农。
为什么要严控酒,除了一贯的抑商思想,还因为酒有其他的特点。
最早的酒肯定是自然发酵,而商代就已经有人工酿造的酒。不过先秦的酿造酒酒精度很低,味道淡而甜,不仅活人喜欢喝,还在祭祀中用来孝敬鬼神先祖。这是酿酒的需求一面。然而酿酒以谷物为原料,消耗大量的粮食,这是矛盾冲突的一面。所以历史上一到粮食紧张的时候,特别是战争年代,就控制酒的酿造。有时从源头控制,直接不让民众私自酿造;有时从销售路径控制,对酒征重税,如《商君书》此条。汉武帝执政后期曾实行酒榷,就是官方垄断酿造和销售两条渠道。
所以,《商君书》建议对酒控制,也是多方面的考虑,除了让商贾复农,减少酒的流行还可以“让民不能喜酣奭”,“酣”是酗酒的意思,“奭”字比较麻烦,俞樾解释为脸红,蒋礼鸿解释为醉而怒,中华书局全注全译本解释为过度。不太好说哪一种更正确,但整句意会起来差不多,就是不让民众过度饮酒的意思。另外大臣也“不为荒饱”,“荒”是放纵、放任。于是严控酒的销售,达到了三个效果。一是商贾少了,则“上不费粟”,粮食糟蹋得少了。二是民众没办法动不动喝酒,不会因醉酒而耽误农事。三是大臣也不会因酗酒而不处理政事,“国事不稽”,“稽”字前面解释过,释为留止,事情不会停在那里得不到办理。
这里的“十倍其朴”,肯定是夸张的说法,现实不可能做到如此极端,也无法完全杜绝酒的使用。先秦民间酒肆较为多见,而且很多都由女性经营。
11【原文】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讼,很刚之民不斗,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
“重刑而连其罪”,这句话的关键点其实有两个,因为放到一起,容易以为是一个。“重刑”是其一,“连罪”是其二,两者可以结合,但不是同一回事。
《商君书》里有少数核心理念,所有的篇章,无不围绕这些核心理念反复展开阐述。“重刑”就是一个,所以后面还会有很多处提及。不过“重”字在先秦文献里用法多变,有时候表示“加重”,那么“重刑”就是加重量刑的意思;有时候表示“以……为重”,那么“重刑”就是要突出刑罚的重要意义;还有时候表示“慎重”的意思,那么“重刑”就是不轻易使用刑罚的意思。前面两种解释都符合商君书的思想,而具体到“重刑而连其罪”句中,私以为应该是第一种,加重量刑之义。为什么提倡重刑,我们留到后面专门的篇章里集中讲解。
“连罪”也叫“连坐”。《仓颉篇》:“坐,罪也。”“坐”是用以定罪的法律术语。“坐赃”,就是定为贪赃之罪。“坐腰斩”,就是被定腰斩之刑。那么“连坐”,顾名思义就是因一人之罪而关联其他人。连坐也是商君书的核心理念。和重刑一样,后面有专门章节再说,此处先放一放,因为这一篇主要还是讲垦草。
《商君书》以为,推行这两项政策,可以起到五项效果:一根筋和急性子的不动辄斗嘴了(褊急之民不讼),性子凶狠刚烈的不随便动粗了(很刚之民不斗),好逸恶劳的不四处游荡了(怠惰之民不游),喜欢奢靡生活的不铺张浪费了(费资之民不作),奸佞之徒也不敢轻易生事(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对于开荒耕种有很大好处。这种推理的逻辑点落脚在,必须把斗嘴、动粗、游荡、铺张、生事作为一种罪恶,预先入刑,才能通过“重罪”和“连坐”来实施惩戒。
12【原文】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燥欲之民壹意,则农必静。农静,诛愚乱农之民欲农,则草必垦矣。
这一段的理念很简单,禁止民众随意迁徙,这是为了更有效地把民众与土地、与耕作绑定,同时带来的好处还有统计、征兵、赋税、维稳更方便。
但是这一段的文字具体怎么句读和理解,问题却比较多。
首先,“诛愚”二字怎么解释,就有争议。最主流的解释,是清朝大学者俞樾提出来的,他引《庄子·庚桑楚》篇中“不知乎?人谓我朱愚”,认为“诛愚”就是“朱愚”,古人用字经常同音互换。他又根据晋人注解《太玄经》“修侏侏,比于侏儒”句时,所说的“侏侏,无所知也”,认为“侏”和“愚”二字意思相近,合起来就是一个同义复词,表示智术短小。这个判断非常合理,所以提出来之后就被普遍接受了。不过后来也有一些其他意见,有人把“诛愚”理解成动宾结构,“诛”是动词,释作“去除”,那么“诛愚”就是去除愚昧。还有把“诛”释作“责备、鄙视”的。我的看法是,都不如俞樾的见解更准确。
接下来是怎么句读的问题。我看过几个现在流行的版本,都认为“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之后应该断句,解释为:让民众不能随意迁徙,他们就会变得愚昧无知。不但缺乏必要的逻辑,还把“诛愚”和“乱农”四个字割裂了。我们看后面紧接着的话,“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必静”,很显然,前面的“诛愚乱农之民”,就是后面的“愚心躁欲之民”,“诛愚”对“愚心”,“乱农”对“躁欲”,只不过为了避免行文重复,换了表达方式。所以,更好的句读是:“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燥欲之民壹意,则农必静。”整句话是递进的推理,让民众不能随意迁徙,那些愚昧无知、急功近利的乱民就失去其他生业了,“无所于食”,所以必农。因为必农,所以心思也专一了,“壹意”。那么整个国家的农业就得到了安定发展的环境。逻辑很通顺。
最后一个问题是,整段话的最后一句,流传下来的版本早先只有“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于义不够充分完整。民国人简书在“诛愚”后添了“乱农之民欲农”六个字。农业安定、乱民复农,土地一定能得到开发。大家觉得添得比较合理,很多版本就接受了。另外,也有一些版本没有采用简书添加的内容,而是改加法为减法,去掉“诛愚”二字,认为是衍文。我认为加字更好,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既然加了字,那么在处理整段话的时候,不管如何理解,至少前后要一致。不能前面把“诛愚乱农”四字分开断句,后面又让它们紧密相依。
那么回归此文本身,具体用什么方法禁止民众随意迁徙呢?《商君书》这里也没有提,不过后面会说到,即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基层治理手段,到时候再作详细介绍。
13【原文】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又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不可以辟役,而大官未可必得也,则余子不游事人,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
这段话的疑义非常多,目前尚无定论。
疑义之一:“余子”究竟指代什么人?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余子肯定是“后子”以外的其他男性后代。“后”是宗法术语,指子女中唯一继承人,通常为男性(注:特殊情况有女性继承户主,作为“户后”的。)。比如一个人,生有十个儿子,其中只有一名可以继承父亲的爵位和本宗的祭祀权,这名继承人才有资格叫“后”,其他儿子是不配的。孟子所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后”,就是指这个继承人。光有儿子,没有指定哪一个为继承人,也叫“无后”。相反,自己没生,过继一个来指定为继承人,也叫“有后”。在当时,祭祀先祖十分重要,没有“后”,祖先的亡魂就得不到血食了。无论天子、诸侯、卿大夫,都要立“后”。再到春秋战国,编户齐民也要立“后”,因为平民也有爵位要继承。有了户籍制度,还要立“户后”,继承户主资格。那么,除“后”以外的儿子,就都叫“余子”了。
这里的问题是,此处究竟是指卿大夫贵族家的“余子”,还是泛指包括平民在内所有家庭的“余子”,存在争论。后一种观点的依据是,《史记·商君列传》里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一条基本已经被证实为秦国确凿施行的政策。
但我想重审的是,如前所说,《垦令》不能视为商鞅真实推行的政令,只能当成理论,且究竟是商鞅本人的理论,还是后学整理附会,都成问题。所以我的意见是,因为后文有“大官未可必得”,限制贵族余子,让他们不能轻易得到高官厚职,才有意义,因为他们原来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是平民,根本不需为此专门出谋划策,“大官未可必得”就成了一句废话。综合来看,“均出余子之使命”,大概还是指向贵族的“余子”,让他们独立成户,来承担过去可能不需要承担的赋役。
疑义之二:“以世使之”怎么解释?主要是对“世”字训诂的问题。有的解作“出身”,朱师辙认为可能是“册”字的讹误,余子独立成户后,就有自己的户籍,也叫册籍。根据户籍的性质,加给他们不同的赋役。我倾向于朱说。要之,这里虽有疑义,但不影响理解。
疑义之三就非常影响理解了。“又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我们先放下这句,来看后面的结论。“不可以辟役,而大官未可必得也,则余子不游事人,则必农。”我们已经看过《垦令》篇不少理念,它的句式基本是一样的,结论处必先重复前面的推理结果,再强调“必农”的效果。因此,“不可以辟役,而大官未可必得也”,这两句应该就是前文推理的结果。原则上,“不可以辟役(不能够逃避赋役)”应该是“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的推理结果。那么,“大官未可必得”,则应该是“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的推理结果。
现在对于“解舍”,有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认为是免除徭役资格的意思,高其解舍,就是提高免役的条件。但是这样一来,就还是在论证“辟役”,而不是“大官未可必得”。所以另一种观点认为“解舍”是“廨舍”,即官府门户的意思。高其解舍,就是指想方设法限制贵族余子与官府要职人员私下交游,谋求官职。后一种观点更符合行文逻辑,我倾向于这一种。
不过“令有甬官食概”这一句何解,仍要存疑,留待方家高人考证。理论上讲,这句应该也是在论证“大官未可必得”。
最后,这段话整体目的,还是在于消化稀释大族世家的实力。大族的余子,是不上不下的中间阶层,既不愿意和平民一样辛苦耕作,也不如“后子”有更优越的政治和经济资本。他们有一定的人脉,又有相当的学识,是最有可能“游事”权要的一群人。而交游恰恰是《商君书》所极力反对的现象,故赋以劳役,又堵塞其交游之途,强迫贵族余子降为耕作阶层。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