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真正了解一个国家、一段历史,除了政体宗教、君王世系、阶级构成、重大事件外,还需了解它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
中国的信史以记录帝王事件为主,被戏称为“帝王的家谱”,二十四史不过是“相斫书”,民间事务、社会风貌的记录很少,尤其在造纸术推广前,稀缺的记录资源根本不会用于非统治阶级的记载,所以越是早期的历史资料亡失得越多、越有争议,越能引发猜想。
关于夏王朝的民政记录数量少且存在争议,笔者只能努力整理资料,尽量还原夏朝的社会风貌,有缺失及争议之处请大家海涵。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以部落联盟为基础的奴隶制世袭王朝,君主与诸侯分而治之,其年代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青铜时代初期。构成王朝主体的夏族是姒姓夏后氏中央王室和十一支姒姓部落的联盟,他们在血缘上有宗法关系,政治上有分封关系,经济上有贡赋关系,构成了夏王朝的核心统治阶层。
夏朝处于氏族部落联盟向奴隶制王朝的过渡期,因此没有明确的疆域。夏族与其他氏族的关系就像宗主国与朝贡国,另有一些“方国”受夏室分封,略同于后世诸侯国,夏朝对其影响力大小不一。
“方国”是由原始氏族部落转化形成的小型国家,这些邦国位于王畿之外, 不受夏后直接管辖。一些方国只是大的部族,另有一些较大的方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组织,在综合实力方面逊于夏族。如太康失国有穷氏代政,有穷氏就是大方国之一。
夏朝的行政区域由大禹划分,即“九州”: 冀州(今山西、河北省境、辽宁西部)、兖州(今山东西部、河北东南角)、青州(今泰山以东之山东半岛)、徐州(今淮河以北之江苏、安徽及山东南部)、扬州(今淮河以南之江苏、安徽及浙江、江西北部)、荆州(今湖北、衡山以北之湖南及江西西北端)、豫州(今河南省境、湖北北部、陕西东南、山东西南部)、梁州(今四川及陕西、甘肃南端)和雍州(今陕西、甘肃、宁夏、青海)。
夏后(即夏王)是夏朝的最高统治者,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其下属的军队、官吏、税收和司法等系统维系着国家政权运转。
一、军事
夏以前,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由部落内部的青壮年男子(民兵)承担;夏建立后,夏朝统治者为维护贵族阶层的利益,必须建立了一支专业专职的常备军。
不过夏朝生产力水平不高,所以常备军数量不多,只负责保卫夏都;京畿的贵族可按爵位组建一定数量的卫队,负责京畿防务。如果发生大型战争,夏后会临时征调诸侯国军队和氏族民兵进行战斗。例:少康复国时只有500部属,联合了斟寻氏和斟灌氏两个部落,才打败寒浞恢复夏族统治。
夏朝军队以步兵为主,车兵开始出现。军队使用的武器主要是木石制造的戈、矛、斧、殳和弓箭,也有少量的青铜兵器。据《尚书·甘誓》记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可见夏朝的军队已经有严格的纪律。
夏朝脱产的常备军战斗力远远大于氏族民兵,故而夏朝近五百年历史中,发起的征战大多以胜利告终。
二、律法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括为奉“天”罪罚,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主要法典《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规法典。不过《禹刑》已散佚,只能从其他典籍记录的片段中大致推断其内容。
《唐律疏议·名例律》: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条文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初具规模,已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三、土地所有制
关于夏朝的社会性质,学界目前还未统一看法,但是当时应该存在井田制度,即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公社制。
《汉书·刑法志》中记载:“殷商之时,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平方里),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古代京畿指的是王朝核心控制区域的方圆千里范围,可看出殷商时期井田制是国家根本制度。
《周礼·地官·小司徒》中记载:“乃经土地而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周朝把长宽各百步称为一“田”,是一个成年劳动力的耕种土地,九块“田”为一“井”大小,这里同样出现了“井”,说明商周两朝在土地计量上具有相同标准,都采用了“井田制”。
《左传》中又记载“少康中兴”时,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出现了“邑”和“成”,说明夏朝与商周的土地计量单位相似,夏朝很可能也采用井田制,所以古代文献中多记载井田制“实始于禹”。
井田制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私有制,井田分配给庶民和奴隶耕种,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夏商周时一切土地名义上都属于君王所有),需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贡赋。但因种种因素影响,这种制度从未得到严格的执行。
四、赋税
九州的五服贡赋是夏后氏的主要经济来源。《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赵岐在《孟子注》中注解:“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看来夏商周三朝都采用十税一的税率。
夏朝农村公社的大部分土地以份地方式(五十亩)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外每人再分配五亩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实际上多为奴隶耕种),共有地上的产出由公社首领官控,公社首领按照朝廷定例交纳税赋(贡纳)。
公社首领经常驱使奴隶开垦荒地[当时法律不允许,土地国有],把不计入井田的田地上的产出据为己有,且不纳贡,从而快速积累财富。
夏朝纳贡的形式在《尚书·禹贡》中有记载:“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翻译为:离国都一百里内的要缴纳连着秸穗的整捆的禾,二百里内的要缴纳禾穗,三百里内的要缴纳去掉了秸芒的穗,四百里内的要缴纳谷粒,五百里内的要缴纳米粒。
有人质疑,夏朝收税为什么越远的地方越要交纳细粮?笔者认为一是出于运输成本考虑,越远的贡纳越需轻便;二是禾也是当时重要的生产生活物资,长途运输不易保存,由较近的区域供应;三是夏后收税有远近亲疏之分,越靠近都城地位越高的夏族宗室越给予政策优惠。
夏朝对甸服之外的其他四服采用不同的统治方式和纳税标准:
侯服:距离夏都五百至一千里间的方国是夏族诸侯部落的封地。五百里至六百里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为男爵小国;八至千里地为侯伯大国。
绥服:距离夏都一千至一千五百里为夏朝势力所及的边缘区域。三百里内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推行发挥武威卫戍。
要服:距离夏都一千五百至二千里为夏朝必须通过结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响的区域。三百里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为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距离夏都二千至二千五百里处为异族疆域,与夏后氏只有间接的沟通。三百里内的是各少数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
五、农业和饮食
夏朝的农业有较大的发展。大禹治水期间,夏人积累了大量的农业水利技术,黄河流域开始普遍种植黍、粟、稷、稻等粮食作物(二里头遗址中发现黍壳、稻壳的遗存),另有麻、菽(大豆)等经济作物出现。
当时的农具主要是石器,如石铲、石镰,以及蚌铲、骨铲、蚌镰和木制耒、耜等,同时夏人还掌握了农田排灌技术。
夏朝的畜牧业有一定发展,大批奴隶从事畜牧工作,西北、北方还有专门从事畜牧业的氏族部落,马的饲养得到很大重视。如有扈氏在甘战败后,被贬为牧奴从事畜牧工作。
夏朝庶民的主食是各类谷物做成的粥饭,社会上层多食干饭,偶食青菜。只有在举行大型祭祀活动时才宰牲,礼肉置于鼎内在地下储藏。
夏朝时已有余粮可供造酒,《世本》载夏朝“杜康造酒”、“仪狄作酒”、“少康作林酒”等故事,二里头遗址发现有陶制的觚、爵、罂和青铜爵等酒器,说明夏朝确已有酒。
六、(手)工业
随着夏朝农业水平提升,手工业逐渐独立出来,细分出琢磨石器、烧制陶器、制作骨器蚌器、冶铸青铜器和制作木器马车等多种手工业门类。
在石器制造方面,以钻孔石铲与石刀为主。各种石器磨制精致,几乎没有钻孔损毁或重钻的现象,表明制作石器的技术已相当成熟。
在烧制陶器方面,当时已广泛使用快轮制造技术,在烧造方法上多采用陶器出窑前的施水法,使陶器多呈灰黑色、灰色或黑色,且又质地坚硬。陶器表面除多施用篮纹、方格纹与绳纹等装饰外,还有精美而细致的指甲纹、羽毛纹、划纹、圆圈纹和镂刻等装饰。器形品种有炊器、饮器、食器和盛储器等达三十多种,其中尤以黑陶制品最为精美。
在青铜器制作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二里头遗址中有青铜铸造的刀、锥、锛、凿、镞、戈、爵等工具、武器和容器,同时还发现有铸铜遗址,出土有陶范、铜渣和坩埚残片。出土的铜容器采用复合范铸成,反映当时的铸铜工艺已有一定规模和水平,但以夏朝早期的技术是否能制作出“九鼎”这种大型铜器尚存疑。
此外,制造木器、玉器、骨器、蚌器,以及纺织、酿酒、造车等,在夏朝都可能已成为独立的手工业生产部门。
七、科技文化
夏朝已设有专门的历法官,但收录在《大戴礼记》中的《夏小正》(原稿部分散佚)已被证明并非夏朝作品,应为后人专门整理编写,是综合了夏朝至春秋时期天文历法知识的古籍。
不过《夏小正》仍为我国现存最早的科学文献之一,书中除二月、十一与十二月外,每月都载有确定季节的星象(主要是拱极星象与黄道星象)以指导务农生产,另外还记载了植物生长形态、动物活动习性与祭祀等。
在文字和文学作品方面:二里头遗址中发现了许多刻划符号,这些刻划符号虽然是独立发挥作用的纪事符号,但可以看做早期文字的雏形;夏朝以口头传颂方式保留下来大量神话故事,影响后世思想、文化、文学等。
八、重要外交对象
1、三苗(居住在湘鄂地区的少数民族,非后世苗民祖先),以剿抚为主。
2、东夷,以同化融合为主,经夏商周三代,东夷族完全融入了华夏族。
3、商族,黄河下游地区畜牧业发达的大族,夏朝后期几代夏后都曾试图削弱商族,但未奏效。汤趁夏地发生旱灾,起兵西进,在鸣条与夏后桀展开激战,桀抵挡不过,经历山逃至南巢。汤在西亳称王,夏朝覆灭,商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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