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条款或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与员工书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或者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让员工自行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负责社保缴纳义务,那么这样的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呢?据此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呢?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或者自行缴纳社保好,或社保基数等,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按照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负责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所以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或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或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社保缴纳基数等条款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劳动者也未自行缴纳社保。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风险非常大,因为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因劳动者社保未缴纳导致因工伤产生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产生的其他损失皆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风险小些,但是劳动者仍可要求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中的部分金额。此外,如果第三方机构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导致工伤差额的,用人单位仍需对此承担。
3、约定不缴纳社保后,劳动者是否有可以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如有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如劳动者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时,江苏省的规定是,员工可以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并补缴社保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办理的,则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上海和广东等地区均持类似观点。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且也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给劳动者的,则在补缴社保时,最终的费用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约定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形式在每月的工资中发放),且在工资单中也有显示或有其他形式的签收,那么如果劳动者反悔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时,则相应的费用可能会由劳动者承担,或企业承担了以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返还。
此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时,会发生滞纳金的问题,就算双方有了约定,且社会保险费已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那么滞纳金很可能也是由用人单位支出。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声明已在其他地方已缴纳,则滞纳金很可能会由劳动者承担。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哪些责任?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己也未缴纳的。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实发工资为劳动者补缴社保,不能补缴的,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或由第三方缴纳的。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将自身应承担的社保部分补偿给员工。
3、用人单位未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保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发工资,补足社保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足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稽查大队反应寻求帮助。如果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因此导致劳动者实际享受与应该享受的工伤赔偿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限期改正,限期补缴并根据情况收取滞纳金,强制征缴,罚款等行政措施。
5、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者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种情形仅包括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情形的,如果用人单位仅是未足额支付社保费的,则只能向社保稽查队寻求解决办法。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因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据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