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八条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做了如下修改: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纳入本罪的规范范畴;
2)增加了第二档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提高了罚金,将原先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提高到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4)增加了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组织、指使行为的,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九条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做了如下改:
1)提高了刑期,将第一档刑期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设第二档刑期,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删除了罚金的具体数额范围, 删除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限制;
4)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5)明确了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