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新就业形态纠纷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问题,加强劳动权益保障。”这表明,近年快速发展的新就业形态及其引发的纠纷,已经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各种灵活就业模式吸纳了众多劳动力就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一些平台的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从事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160多万。马路上随处可见的外卖骑手、抖音等APP里随时可遇的带货主播,给了我们直观的感受。
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大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点个外卖、收个快递,已经成为生活的常态。当然,在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发生,比如外卖骑手的身份成谜等等,使得从业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就在我们吴江,有过这样一则案例。来自甘肃的外卖骑手小蒙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就与某区域派送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打起了官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派送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小蒙等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导致骑手在法律层面失去“劳动者”身份,双方由雇佣关系变为合作关系,派送公司规避了用人的劳动责任,而骑手作为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等难以落实。
吴江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的过程中,灵活地将传统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法院认定派送公司对骑手有考勤、派单等管理因素,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意味着,派送公司逃不掉用工的法律责任。该案的裁判,体现了法院依法审慎处理新型劳动关系,积极回应灵活用工模式的主动作为。该案例被评为“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该案例之所以受到如此高的评价,就在于对处理类似纠纷有着指导意义。平台企业用工形态丰富多样,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关系复杂,有平台、劳务外包公司、派送公司、商家等众多主体存在,且均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紧密,有时还是时空分离的,某些劳动者还可以同时与多个用工者发生关系,这些新情况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是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新挑战。
去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显然,这只是一份政策性的文件,要上升到法律规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平台经济等新变业形态中尚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一些更为隐蔽的问题可能尚未暴露,需要在实践中积极应对、审慎处理,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只有如此,才能在不断规范平台经济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