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
1.若 对裁判员判决部分之正确与否提出抗议,其不被接受亦不考虑,其例如下:
a.击出之球是"界内"或"界外"。
b.跑垒员是"安全进垒"或"出局"。
c.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坏球"。
d.投球动作是"合法"或"违规"。
e.跑垒员是"触垒"或"未触垒"。
f.跑垒员在接飞球时是否"提早离垒"。
g.是否为"合法的接住"飞球。
h.是否为"内野飞球"。
i.是否为"妨碍"。
j.球是否适於"继续比垒"或"恢复比赛"。
k.是否有充足的光度"继续比赛"。
l.其他任何属於裁判员的判断是否正确之事项。
2.下列事项将接受抗议和考虑:
a.误解比赛规则。
b.裁判员不履行正确规则处理所发生之情况。
c.对於违规情况,不履行正确的罚则。
3.抗议可包括事务之判断及规则之解释两方面,举例如下:
在一人出局,二、叁垒有跑垒员时,击球员击出飞球出局;叁垒跑垒员返垒,於飞球接住後,二垒跑垒员末返垒;且待球传至二垒刺杀其第叁人出局之前,叁垒跑垒员已进入本垒,可是司球裁判却不承认其得分。
关于跑垒员是否提早离垒及传球至二垒申诉是否在跑垒员进入本垒之前。这仅是属於裁判员之判断,且不接受抗议。但是裁判员误解规则而不承认得分,这即构成提出抗议之问题。
4.抗议必须在次一投球之前立即提出:(但球员之资格除外)。
a.提出抗议应由球队的教练或其代理人向司球裁判提出,比赛在抗议中仍继续进行。同时司球裁判得转告对队教练和正式纪录员。
b.所有的关系者,必须注意当时周围的情况,以便有助于正确之判决。
注:提出申诉时,其申诉时机必须在次一投球之前,包括合法及违规;或防守队退出球场之前。其意指防守队之投手和所有的球员"退出界内区"至球员席或休息处之途中。
5.正式书面抗议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内提交:
a.若大会或竞赛规则中,未作提交抗议书之时间规定时,如因各种情形和搜集资料的困难,则可根据一般情形考虑抗议书提交之适当时限。
b.比赛结束後四十八小时以内,为一般适当的时间。
6.正式书面抗议,须包括下列资料之报告:
a.比赛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裁判员及纪录员的姓名。
c.所抗议的正式规则或球场规则之条文。
d.判决及其当时的周围情况。
e.抗议事项所有的基本事实。
7.有关抗议的裁决,可归纳如下列各项:
a.抗议无效,比赛纪录不变。
b.承认为误解比赛规则的抗议,则自错误的判决中止起,再开始比赛。
c.承认无资格球员上场比赛中的抗议成立时,则判违规球队"夺权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