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需礼让行人,已经正式立法,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需要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说明。简而言之,只要行人和非机动车在斑马线上行进,机动车必须礼让,否则将面临扣分和罚款的处罚。
以立法来保证礼让这个行为本质是迫不得已的无奈。
规定机动车礼让行为的初衷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寻找原因,第一个原因,礼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两方相见应当以礼相待,而且从管理的实务上来讲,机动车比行人更容易管理,所以让机动车带头进行礼让,但最终想要打造的是双方互相礼让的局面。第二个原因,是从安全的角度来说机动车与行人的行进速度相比,机动车速度明显快于行人,以法规帮助机动车驾驶员树立礼让的习惯,可以减少两方争抢道路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机动车速度远比行人要快,即使机动车暂停礼让,也不会耽误过多时间。第三个原因,一定经济角度考虑而言,机动车驾驶人经济条件会略高于部分行人,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之下也会略有提高。出于以上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最终以法规形式规定了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必须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但是这样的方法真的可以实现其初衷吗?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一方面,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另一方面,成本下降,所以人均拥有机动车数量不断上升。但是公共道路总量是有限的,不能恣意而行。我们的基因中自带的冒险因子,会追求一种高速驾驶的精神刺激,但是如果人人都肆意行走,只怕路上无人可以安全到达目的地了。真是因为如此才会有不断完善的交通法来规范每一个参与者的交通行为。
但是“礼让”这个行为是否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规定?
以法要求机动车的礼让是因为有一些司机真的是在“抢”行。比如在一些交通路口是没有右转信号灯,只要交通条件允许就可以右转,当行人的直行绿灯亮的时候,右拐的机动车和直行的行人就形成了矛盾,如果机动车不让行,行人无法通过的情况下就只能硬冲或者等待,硬冲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等待的人又很容易失去等待下一个绿灯的耐心转而闯红灯,结果也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规定机动车礼让就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这是需要保证礼让的合理方面,但是这种保证只能通过立法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行为来得以解决吗?
仅仅规定机动车需要礼让行人,不规范行人的行为,那么这个初衷很难保证。“中国式过马路”不是个案。当机动车当规定机动车必须礼让行人时,即使是红灯,也会有行人去闯红灯。结果就是机动车必须避让,造成后车拥堵,反而带来了更大的隐患。
现在虽然有抓拍行人闯红灯的摄像头及对应的电子屏,但是从成本效益角度来说按照及调试设备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不可能每一个路口都全部安装,外部的督促能起到的作用有限,关键还是在于内心对自我的要求和对行为的约束上,内在的意识才是关键。
行人和机动车的矛盾不是一天两天的,随着机动车和机动车的数量不断上升,行人行为不规范,与日俱增,与日严峻,虽然不是势同水火但是小摩擦却是不断。
本来应该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却需要以法律来进行保证,道德的作用又在哪里体现。道德和法律虽然有交集,但是道德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亦不可能代替道德。如果事事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行为,虽然更加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增加了强制力。但是却造成道德与法律界限的混淆。长此以往,大事小事,事事均需要法律来保证,道德失去了其教化作用,道德的地位很容易受到冲击,被迫弱化。
法律是我们行为规范的底线,道德是我们行为规范的高标准,我们应当树立追求高标准的目标。仅仅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生活,长期来看是不合理的。道德教化的作用,对于人们日常行为是必不可少的,历史所传承的浓厚的中华美德应当继续传承下去,通过每一个人的行为传承下去,将道德美德。从言至行,始终贯彻,身心合一。
立法效果可以说是立竿见影,但是绝对不可以让道德失去的他的主战场,应当坚持道德教化人民,弘扬传统美德,以法律作底线,以道德做标杆,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