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和曹云金,曾经是师徒关系,现在他们开撕了。师徒缘尽,师傅说徒弟“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徒弟说师傅“栽赃陷害、强加莫须有的罪名,赶尽杀绝,置我们于死地”。曹云金更贴出7000字长文,历数郭德纲种种“见不得光的往事”。
现在的师徒关系早已不是旧的师徒关系。按照过去的学徒规矩,师傅对徒弟的一切都要包办,都要负责,当然徒弟对师傅也要像对待父亲那样,服服帖帖,惟命是从,不然,就有可能被驱出师门、取消师徒关系的危险,在古代,徒弟被驱出师门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就像父亲不要儿子了一样。
有些徒弟不守规矩,犯了罪过,师傅可以直接问罪、直接治罪,甚至可以夺其性命,这在古代法律中是许可的,古代法律保护整个家族、整个行业的生命,而不保护个人的生命,个人的生命由家族、家庭或行业来保护,个人物质生活的来源,也主要由家族或行业来供应,个人要严格地依附于一定的群体中。
每个行业师傅的权力很大,等级森严,这样当然会压制行业中个人的创造力,也不利于技艺上的创新,在技术传承上,很容易形成保守的路线。
按照郭德纲和曹云金所叙述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并不符合旧时代的学徒关系,按学徒的规矩,在学艺期间,师父要供给徒弟的衣食住行,而按照曹云金所述,他既要每年交学费,甚至还要和师父一起分担租房费用;其次,学徒期满,徒弟要为师父效力,具体年限可长可短,但是在此期间徒弟的一切收入要归师父支配。按照德云社的制度,每个演员每场演出都有收入,不必讨论多与少,曹云金最早几年的演出费也并没有都给郭德纲。所以从关系上来讲,最早是曹云金花钱学习,后来是曹云金挣班主的演出费,前后都是雇佣关系。
可以说,现代社会,强制依附的师徒关系已经很难形成。一声师傅,是一句尊重。没有道德色彩可言,或许连“传道授业”的意义都不存在 了吧,而只是各取所需。既然是明确的利益合作,双方自愿,签个合同,划定利益分配的恰当份额,那是合理合法的事。这就跟一门生意签订合同一样,无需谈感情。如果说,因为利益分配不够公平,一方不愿意签订合同,或不愿意再合作,那同样也是合理合法的事。有人评价得好:
以传统的师徒道德,强推一种不公平的依附关系,人家不愿意,便以欺师灭祖、违背人伦的说辞相威胁,这不是江湖气,也不是什么迂腐,这就是一种吃相难看的夺利手段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