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名详解与相关法律规范
一、本罪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本罪的虚开为狭义上的虚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致使虚设开票人或者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者滞后开具日期,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实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具体的行为方式有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够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三、本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本罪规定了3个幅度的法定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律规范
(一)刑法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公安机关立案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