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阻挠高铁发车女子的几个猜想
文/广州——黎想
新年伊始,尚未进入春运之际,安徽合肥一女子声称为了等待丈夫,用身体强行阻挡高铁车厢车门关闭,以阻止发车,列车员、乘客和乘警多次劝解无果。这个事情最后如何了结而不得而知之时,发达的新媒体已经给了这位中年妇女一记耳光:同车乘客用手机将现场情况拍摄下来,视频迅速传遍大江南北,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很快就有人指出阻挠高铁发车的女子是合肥某小学教师罗某某。当事人这样被“人肉”出来,心头的滋味可想而知。
事情至此当然没有了结,据媒体报道,该趟列车的结局却耐人寻味,车上乘警和列车员竟然没有采取果断举措让列车正点发车,而是置车上广大乘客的公共利益而不顾,“终于”等来了该女子的丈夫,让列车晚点发车。
至此,对该女子经历此事,后续应有几种可能性,试猜想如下:
第一种可能是“撒泼”成功,旅途顺利。正所谓“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楞的,愣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这个女子的行径大概就是“横”的范畴吧,一家子出行没有准确把握出行时间、留足充裕的时间赶高铁,以至于其中一人赶不上车,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改签车票或是放弃旅途了。这个女子倒好,要整列车的人等他们家一个人,还采取了阻挠高铁发车这种危害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手段,以避免因家人迟到的而错过列车。这显然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行径,无奈高铁晚点发车已经成了既成事实,按照时下一些“公家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佛系”逻辑,该女子存在“撒泼”成功,旅途顺利的可能。
第二种可能是被刑拘了,等待法律的裁判。刑法有一条罪名,谓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范畴看,它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四个罪名并列的兜底线条款。简单来说,放火罪等四种罪名都是重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囊括了这四种罪名之外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因此也是一条重罪。
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分析:该女子置高铁上所有乘客的安全而不顾,以身体强行阻挡高铁车厢车门关闭的手段,达到阻止发车而等候丈夫的目的,该行径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试想,如果因为该女子阻止发车的行为而导致高铁被后来的高铁追尾,后果将不堪设想。她的主观方面显现没有让高铁被追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目的,但其心理状态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也就构成了刑法所谓的“间接故意”。
事件中,客观方面没有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只是导致了列车晚点的事实。但这也只是该女子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的理由,并不能说该女子不涉嫌犯罪。
第三种可能是被行政处罚,铁路部门是位老大哥,不然就不会有专门的铁路法院、铁路公安了。铁路部门可以全面考虑事件中对铁路运营所造成的冲击,运用行政手段对该女子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达到惩戒违法为目的。
正在笔者行文之际,安徽合肥传来消息:安徽铁路公安在线1月10日发布情况通报称,1月10日上午,事件中的当事人罗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铁路部门算是宽宏大量,让罗某掏出2000元买个教训。笔者前面的两种猜想随之泡汤,看到所谓“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楞的,愣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是不成立的,笔者心里也有所欣慰,毕竟社会是在进步的,靠硬、靠愣和靠不要命已逐渐失去了市场,自觉与理性才是新时代的主旋律。事件经过媒体一番发酵,也给广大群众普及一个常识,列车是不能阻拦的,做有悖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事情是要付出代价的,春运即将来临之际,这种常识教育,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