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章,古斯塔夫勒庞以法国刑事法庭的陪审团为例,介绍了刑事案件陪审团的特点。它也表现出易受暗示和缺乏推理能力的特点。当它处在群众领袖的影响之下时,也主要受无意识情绪的支配。
组成群体的不同成员在作出判决时,其智力水平无关紧要。也就是说,一群科学家或艺术家组成的团体,与一群泥瓦匠杂货商组成的团体,就一般性问题所做的判断并没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就像群体一样,陪审团也受着感情因素极强烈的影响,很少被证据所打动。比如对于一些因为感情原因而违法的案件,陪审团表现得十分优柔寡断。其次,陪审团也深受名望的影响。一位著名的刑事法庭的情长说, “头衔、出身、家财万贯、名望或一位著名律师的帮助,总之,一切不同寻常或能给被告争光的事情,都会是他的处境变得极为有利。”
最后勒庞得出结论:杰出律师的主要用心所在,就是打动陪审团的感情,而且正如对付一切群体一样,不要做很多论证,或只采用十分幼稚的推理方式。辩护人不必让陪审团的每个人都接受他的观点,他只争取那些左右着普通观点的灵魂人物即可。就像一切群体一样,在陪审团里也存在着少数对别人有支配作用的人。对于陪审团制度,勒庞是主张大力维护陪审团的。因为他认为陪审团是唯一不能由任何个人来取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能够缓解法律的严酷性。群体的权利令人生畏,然而有些身份团体的权利更让人害怕。